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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013年12月3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未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视市场发展情况及本行经营策略,授权其分支机构发行同业存单。 根据规定,同业存单推出初期,发行主体为满足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 央行还表示,同业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并在Shibor基础上加减点生成。由于同业存单的期限为一个月及以上,对于活跃货币市场交易,提高中长端Shibor基准性、促进完善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曲线具有积极意义。 央行说,同业存单为电子化、标准化货币市场创新产品,与同业拆借形成互补。区别于拆借以短期品种为主的特点,同业存单以3个月及以上中长期限为主,可为银行提供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利率波动也相对较小,对于提高银行流动性管理水平、促进货币市场平稳运行具有积极意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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