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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监会网站发布的《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显示,今年拟完成46项立法项目,其中3项涉网络借贷,包括《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暂定名)》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紧接着,5月17日,河南省金融办在官网发布了《河南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指引》对一系列禁止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如禁止利用网络平台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推荐借款客户、合作开展贷款业务或相互开展资产(或债权)转让业务等。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江西赣州、广州、上海、黑龙江等地都专门出台了关于网络小贷的相关规定。
小贷不良率不得高于5%
近段时间,上海、黑龙江各地相继出台了网络小贷的相关规定。
此次河南发布的《指引》,对网络小贷的设立同样做了准入要求。如申请设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且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这在新近出台的网络小贷相关规定中,属于要求比较高的。此前上海、黑龙江的要求都是,新设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为不低于2亿元,存续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为不低于1亿元。
同时,《指引》对现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还作了“开业经营一年以上,近一年内新增贷款额达运营资金的1倍以上,贷款不良率不高于5%”等规定。
而对于主发起人的要求,《指引》规定,主发起人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允许突破规定的持股比例上限。而此前上海、黑龙江以及广东方面相关规定则分别是,“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不超过80%”、“对在全国行业领先的互联网企业、境内主板上市公司、中央直属企业或省属企业、金融机构以及上述企业的控股企业发起设立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到100%”、“申请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与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5%”。各地要求不尽相同。
此外,《指引》还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和支小扶微、助力“三农”的主业导向,实行特色经营,贷款业务不得低于业务总额的70%;各类债务性融资余额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00%,
明确系列禁止事项
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2016年8月,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第十七条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此外,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为避开大额限制,一时间P2P争相设立网络小贷公司。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3月27日,全国共批准了82家网络小贷牌照(含已获地方金融办批复未开业的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专门有一章节对禁止行为做了规定。如禁止利用网络平台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推荐借款客户、合作开展贷款业务或相互开展资产(或债权)转让业务;禁止投资基金类、投资类、担保类公司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禁止开展担保业务和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服务;禁止隐瞒客户应知晓的本公司有关信息和擅自使用客户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今年4月,黑龙江出台的《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相关监管政策规定(试行)》,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提出,“不准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转让业务”。
此次《指引》相关条文则对网络小贷与P2P划了更多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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