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农商银行违规放贷背后有多少隐情?
2015年12月29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刘春华诉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的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春华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银监复决字〔2015〕47号)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刘春华已提出上诉。
2015年6月15日,刘春华向中国银监会、内蒙古银监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内蒙古银监局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刘春华投诉鄂尔多斯(行情600295,买入)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发放贷款事宜的意见》。而内蒙古银监局答复称,此文件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关系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刘春华不服,向内蒙古银监局及中国银监会申请复议,均被驳回,故起诉至法院。
刘春华为什么执著地想看到这份文件?这还要从他2011年卷入的一起银行借贷纠纷说起。
拿房产为贷款担保,9个月损失500万
2011年12月的一天,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做生意的刘春华将两套房产以及土地到鄂尔多斯农商银行作了贷款抵押担保,该笔流动资金贷款是鄂尔多斯农商银行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共2000万元。贷款采用保证和抵押的方式,一些公司和刘等10位自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期限为一年。
2012年年底,贷款到期。毅隆公司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向银行申请延期还贷。农商银行称,延期还贷应当获得抵押人书面签字同意。但此时,刘春华拒绝继续提供担保,而银行也明确答复他,没有他的签字,不可能办延期。
就这样拖了8个月,农商银行既没到法院起诉毅隆公司,也没对抵押房产强制执行,让刘春华起疑。经过调查,刘发现银行已经为毅隆公司作了贷款延期,延长期为一年,至2013年11月15日。
2013年9月1日,农商银行突然将房产证归还给了刘春华。此时,刘春华才得知,毅隆公司已于当日归还了2000万元的贷款和604万元利息。而此前的7月15日,毅隆公司另行向鄂尔多斯农商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700万元,并于8月15日获得批准。
刘春华怀疑,这笔2700万元的贷款是不是用来偿还前面2000万元的贷款?这种做法,银行业内称为“过桥”贷款,是明显违规的。
从刘春华拒绝为延期还贷提供担保、向银行索要被抵押的房产证开始,到实际拿回房产证,经历了9个月。这9个月里,鄂尔多斯的房价一直在跌,他的两套房产,市场价从600多万元跌到了100多万元。
农商行违规放贷,银监分局罚款20万
为挽回经济损失,刘春华开始持续不断地举报鄂尔多斯农商银行违规贷款,甚至可能存在犯罪行为。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进行了核查,2014年4月1日,作出了《关于对鄂尔多斯农商行违规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违规贷款投诉的核查及处理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核查结论是:
1.贷前调查不实。在毅隆公司2000万元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结欠近600万元的情况下,农商银行的调查报告仍称该公司资产实力较强,信誉状况良好,综合收益好,销售渠道畅通,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和营运能力都比较稳定。
2.贷款审核把关不严。虽进行了流动资金需求测算,但只依据该企业提供的报表进行测算,未将企业市场发展状况、销售资金回笼较慢及企业经营困难等情况综合考虑、全面分析,盲目增加授信。
3.贷后检查不深入。贷后检查以表格的固定形式进行检查,不能够全面反映该企业贷款资金用途、流向,对企业的运行情况、贷款是否能按时收回等未进行明确判断,在企业已不能按时结息的情况下,贷款后检查表均显示正常。
4.违规发放贷款。根据核查情况,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认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存在多项违法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万元。
银监分局只承认2700万元贷款发放有问题,而刘春华经过深入调查,发现毅隆公司最初的2000万元贷款也有问题,而且问题更大。
刘春华分别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鄂尔多斯安监局和鄂尔多斯环保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到书面答复:毅隆公司未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未办理环评、排污许可证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要求,对未通过环评但违规建成的项目,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行情601988,买入)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如此一来,农商银行当初为何要向毅隆公司发放贷款呢?刘春华向内蒙古银监局和中国银监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头提及的那场还在进行中的诉讼。
一笔2900万元的贷款是否也在“过桥”?
在诉讼之外,刘春华从鄂尔多斯银监分局的那份《报告》里发现了一条线索,即那笔2700万元的贷款,当时并没有打入毅隆公司的账户,而是在2013年9月2日,进入鄂尔多斯市保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1160万元,进入鄂尔多斯市昌盛伟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账户1540万元。这两家公司当初都为毅隆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钱为什么进入这两家担保公司呢?刘春华决定继续调查下去。
在起诉银监会、内蒙古银监局后,刘春华意外获得了一批资料,显示除了2000万元、2700万元这两笔贷款,还有一笔2900万元的贷款,是鄂尔多斯农商银行2014年3月22日向乌审旗万德龙商贸有限公司贷出的,而万德龙公司也是毅隆公司的担保单位之一。
刘春华就2900万元贷款是否用来“过桥”还贷向鄂尔多斯银监分局举报,2015年2月2日,银监分局回复称:“一是从时间上来看还款在前(2014年3月12日)贷款在后(2014年3月22日),没有证据证明借新还旧;二是从资金流向来看,贷款发放后即按照受托支付的要求进入交易对手账户,没有证据证明乌审旗万德龙公司贷款用于归还毅隆公司贷款,没有证据证明被挪用于民间高利贷。”
刘春华认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的三次贷款,都涉嫌刑法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2015年7月25日,他向鄂尔多斯公安局东胜分局提出控告。9月7日,东胜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无犯罪事实”。
本社记者就此事去鄂尔多斯农商银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采访,均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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