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率时代的银行理财:澄清认识误区
叫停银行理财产品发行与销售,恐怕广大人民群众已经难以接受。未来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只能迎难而上、好上加好。
当下,美欧等国基准利率均不足1%。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在未来相当长一个时期恐怕也会将基准利率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平。如何在一个较低的利率基准下为居民带来较高的投资收益、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这是我国理财产品发展中必须认真思考的课题。
澄清认识误区
根据中国理财网披露的数据,2014年年末,银行理财资金余额1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46.68%。那么,即使2015年银行理财资金余额比只上年增长25%,年末余额也将达到20万亿元,大约相当于我国同期广义货币(M2)余额的1/7左右,资金规模已经相当庞大。因此,必须科学理解银行理财与实体经济、与人民群众、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兴利除弊,更好服务于发展大局。
首先是银行理财产品与实体经济发展的关系。有观点认为,既然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就必然导致实体企业融资成本高企,从而损害后者的投资热情。其实,企业融资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融资贵、融资难。将理财资金以较高利率借给小微企业,相当于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不致损害小微企业的投资热情。统计表明,2014年,银行理财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余额已经达到10.71万亿,大约占各类理财资金余额的67.92%;从银行理财资金的行业分布来看,由多至少的前5个行业依次为:土木工程建筑行业(有别于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农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以及道路运输业。值得关注的是,因为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资产的规模受到严格管控,为引导理财资金直接对接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监管部门正在以“去杠杆、去通道、去链条”为目标,鼓励银行设立不存在期限错配的项目融资类产品,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设立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及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从而实现理财资金与企业真实融资项目的直接对接。
其次是银行理财产品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观点认为,由于理财产品搞得太滥,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对此,可以从三个维度去理解。第一,银行理财产品已经完成了“由乱而治”的发展历程。监管部门在2011年出台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卖者有责”的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此后又在2012年末出台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这些政策法规落地以后,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乱象得到明显遏制,客户投诉数量显著下降。第二,银行理财产品已与民间理财之间形成泾渭分明的防火墙。与民间理财“乱象”频发、广受诟病不同,商业银行向客户首次销售理财产品必须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级,并确保按照产品风险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原则销售理财产品;同时,既不允许商业银行代销第三方机构(不持有三大监管单位金融牌照的其他机构)设计发行的理财产品,也不允许商业银行将自己的理财产品交由第三方机构销售,使得银行理财产品被成功隔离在民间理财乱象之外,真正做到了“处乱不惊”。第三,银行理财产品满足了公众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如今,银行理财产品不仅受到中年人和青年人的青睐,而且也得到老年客户的充分信任。叫停银行理财产品发行与销售,恐怕广大人民群众已经难以接受。也就是说,未来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只能迎难而上、好上加好。
最后是银行理财产品与宏观调控的关系。有观点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因为改变了实际利率水平,从而抵消了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调控作用,并且因为延长了资金链条,使得社会资金的流动性下降。难以回避的是,理财产品确实曾经成为银行变相高息揽储、冲破贷款规模管控的“急先锋”,一定程度干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有鉴于此,监管部门出台了大量政策法规,使银行理财产品影响宏观调控问题得到了有效治理。在此以后,一方面,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一定程度反映了社会资金的供需关系,为中央银行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下完善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参考;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变动已经深刻影响银行理财产品收益,以今年10月央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为例,此后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应声而落,整体水平大约处于4.5%~5%之间。此外,货币银行学常识也告诉我们,金融创新将带来货币流通速度的加快,因此,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导致社会资金流动性下降一说是失之偏颇的。
正视现存问题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之所快速发展,主要是因为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财富积累效应和保值增值需要,另外也与我国总体投资环境还不成熟,适合普通投资者的低风险类金融产品相对较少有关。由于大部分理财产品较好契合了普通客户安全稳健的收益偏好,所以在各类金融产品中最终脱颖而出,可以说是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
但是,银行理财产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回避。
刚性兑付风险仍然存在。目前为止,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仍是理财产品的主流。这样做的结果,就是风险主体无法真正落实:客户认为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即为应得收益,银行具有“隐性担保”职责,应该“刚性兑付”;而银行按照协议约定认为产品投资风险应该“买者自负”,客户必须自我承担。在双方都认为自己不是风险承担主体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影响银行声誉和正常经营。
信用风险逐步上升。在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增长已从高速换档为中高速,部分领域和地区的债务违约率正在上升,必然导致理财业务特别是“非标”资产面临的信用风险相应上升。
与宏观调控不合拍问题仍有可能再次出现。我国银行理财资金即使不进入国家宏观调控的禁止领域,也会因为大量集中于某些地区或某些领域而出现问题。其实,这种现象并非银行理财产品的独有现象,普通银行信贷如果不加管控也会出现类似问题。比如,光伏产业因与新兴产业、高新技术等概念紧密相关,符合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而备受地方青睐,由于前些年各地一哄而上、大量借贷,结果产能急剧扩张并一度陷入危机。
三结合推动发展
一是把宏观调控与灵活窗口指导有机结合起来。凡是国家政策或宏观调控禁止的,监管窗口指导一律遵循“严上加严”原则。比如,2016年中国经济五大任务之首是去产能,这不但适用于普通银行贷款,而且适用于银行理财资金。凡是国家政策或宏观调控鼓励的,监管窗口指导一律遵循“酌情加减”原则。比如,国务院刚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优化金融结构的实施意见》,也就是说,长期来看,大力发展债券融资是国家政策鼓励的,但从当前我国债券市场运行态势来看,短期之内已经出现过热风险,所以监管部门应当提示银行理财资金关注债券投资风险,主动降低债券投资杠杆水平,坚持稳健运营。
二是把提高收益与控制风险有机结合起来。在扩张需求的同时,宏观政策也有必要将利率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平,以防民间投资的挤出效应。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之下,银行理财产品必须合理定位,既要避免因为追求过高收益而大量增加杠杆或投资高风险领域,并将金融风险最终转嫁给投资人或者传染到经济社会的其他领域,也要积极适应利率和汇率弹性加大、互联网蓬勃发展、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箭在弦上的新常态,兼顾债、股、信托、委托、有限合伙五种制度框架,实施多维度创新,防止同质化取向。
三是把打破刚性兑付与完善制度有机结合起来。长远来看,打破刚性兑付势在必行,必须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让违约事件自然发生,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从而强化市场纪律、消除市场扭曲。当然,这一改革需要与制度完善并行、渐进实现。首先,应强化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与证券市场相比,整个银行理财市场的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完整。作为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网站,目前中国理财网相关研究报告仅限于年度而不是季度甚至月度更新,不利于公众随时获知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动态、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应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尽快明确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定位。由于在法律上缺乏独立的主体地位,银行理财产品对外签约或交易的时候,只能借用银行自身名义进行,而不能以产品名义进行,容易导致投资者将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存款等自营产品混淆,既不利于投资者强化风险意识,也不利于银行建立资产管理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的防火墙。
文章来源于《英大金融》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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