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通信托违法违规 连收三罚单总计70万元
金融界网站讯 中国银监会网站23日公布了湖北监管局对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监罚决字〔2017〕45号、46号、47号)。
决定书显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冯鹏熙,该公司在设立信托计划时,未对部分委托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进行严格资格审查;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邹晓磊、李伟东对国通信托“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承担承办责任。
湖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0万元;对邹晓磊、李伟东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原文:
湖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银监罚决字〔2017〕45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冯鹏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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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一)在设立信托计划时,未对部分委托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进行严格资格审查;(二)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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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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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7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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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湖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邹晓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银监罚决字〔2017〕46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邹晓磊 |
|
单位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国通信托“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承担承办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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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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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湖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李伟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银监罚决字〔2017〕47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李伟东 |
|
|
单位 |
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国通信托“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承担承办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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