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慈善信托的“谋”与“略”
距《慈善法》正式实施不足一个月,在梳通理论、厘清实践之后,信托公司自身的制度建设还有哪些功课要做?业内专家对慈善信托顺利开展还有哪些政策建议?就此议题记者采访了信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
记者:从制度建设角度看,慈善信托具有哪些特别之处?
邢成: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信托业要想健康、持续、大范围地发展慈善信托业务,应该特别加强制度建设。慈善信托既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信托,比较自由和随意;也不同于商事信托,集中体现利益导向,市场调控。慈善信托要综合凸显其社会性、公众性、志愿性、外在性、服务性、共享性、福利性以及政策性,同时兼顾效益性和经营性。因此科学规范的慈善信托对受托人的管理制度、内控体系、投资能力、市场形象、社会信誉都提出了极高的标准,同时对于相应的外部法律体系和配套政策也有相应的要求。
记者: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自身重点需要做好哪些“功课”?
邢成:俗话讲“打铁还需自身硬”,信托公司必须练好内功,全面加强公司的内控体系,完善管理体系,提升主动资产管理能力,全面强化自身综合竞争力。
首先,把开展慈善信托放在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在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中,把慈善信托业务摆到重要的战略位置予以重视。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绝非一蹴而就的容易事,信托公司需要从战略目标的制定、组织机构的设置、专业团队的构建、管理体系的完善、产品业务的创新、委托人群体的培养等诸多方面下大力气做好配套建设,同步发展,为转型开展公益信托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坚实的支撑。当前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必然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拓展过程,公司决策层必须高度重视,准确定位,全力推动,才可能事半功倍,收到实效。
其次,信托公司应该选择专业化、特色化慈善信托业务的发展模式。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避免起步期就想覆盖所有公益领域,从而重蹈营业信托“广而不精”、“博而不专”的覆辙。公益信托从其涉及的公益领域角度看,大致可以分为:扶助贫困类公益、环境保护类公益、文化遗产类公益、抢险救灾类公益以及其他公益类。信托公司应充分借鉴英国国民信托机构的做法,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在公益信托范围内确立特定的展业领域,凸显专业化公益信托的特色。
第三,公司必须合规守法规范经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专业投资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打造良好的市场形象和市场公信力,成为委托人、捐赠人信得过的公益信托机构。公益性的信托财产不同于普通营业信托的信托财产,其财产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财产运用的目的性和指向性具有更加强烈的刚性要求,从而对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投资决策能力、风险防控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受托人的职业操守和社会公信力的要求近乎苛刻,要求其达到“道德洁癖”级别。
记者:为何特别强调合规守法?
邢成:在美国,公信力是公益慈善机构的命脉所在,通过相关法律、第三方评估机构、媒体合力打造,形成了一套非常客观的监管机制,让公益事业能够更加被公众所信任,从而让更多公众参与到公益活动中来。美国各州对慈善捐款机构资格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大多数州检察长都有责任对慈善机构进行监管,并对其活动进行规范;所有慈善机构都必须定期公布包括主管工资、资金流向明细账目及行政管理报告,并接受相关机构审查和监督。
可以预判,今后作为《慈善法》、《信托法》两法框架下获得公益信托展业资质的信托公司,在合规经营方面必须做到完美无缺、毫无瑕疵,否则只能与公益信托无缘。
记者:信托开展慈善信托业务还需要哪些配套政策法规?
邢成:目前在我国开展慈善信托已经不存在根本性障碍,主要是一些技术性问题,包括:
一、加快制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短期内能否出台尚不确定,《慈善法》仅明确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税收优惠,对于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此外。《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捐赠票据,并未对慈善信托票据作出规定,委托人可能无法获得税收抵扣或账务处理障碍,给慈善信托开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加快制定公益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的步伐。
二、同步配套制定相关制度体系。对于实物、房屋、股权等非现金资产捐赠转让涉及的相关更名、过户、出让等工商、税收手续,没有明确条款规定,缺少鼓励优惠的政策规定,同时,银行、保险、产权登记等相关配套制度体系也不够健全。
三、监管法律法规亟待明确。《慈善法》中的一大突破就是将《信托法》规定的审批制改变为事后备案管理,在给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大开便利之门的同时,也可能出现国外慈善信托发展中普遍面临的受托人行为监管不到位、滥用慈善财产等风险。而对信托公司而言是否能够合规守法开展公益信托业务,不仅关乎信托公司的商业行为,更加关乎信托业社会信誉和行业公信力的大是大非。因此民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应尽早联动,统一口径,研究出台相关监管细则,制定准人门槛,确保公益信托有序健康的发展。
除了相关法律的监督以外,还有各种民间专业评估机构对慈善机构进行监督。如美国慈善信息局,它指定了衡量各种基金会的9条标准,包括管理职能、目标、项目、信息、财政资助、资金使用、年度报告等,并且每一个季度公布一次对全国几百家基金会的评测结果。舆论监督也常常能够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在多方面监控之下,包括信托机构在内的各慈善机构为谋求长久发展,必须加强自律,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以不断提高自身公信力。
记者:慈善信托在信托转型中将扮演重要角色,另外,在供给侧改革和《慈善法》背景下,信托业开展慈善信托还有何特殊意义?
邢成:对于信托业来说,《慈善法》的颁布实施对其发展公益信托影响重大。在公益信托中公益目的作为信托与生俱来的本源功能,必将在我国未来构建和谐社会、缩小贫富差距、扶助弱势群体以及缓解社会矛盾等诸多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公益信托得以大力拓展的同时,信托公司乃至整个信托业的社会公信力、市场信誉、公司形象都会得到巨大的、实质性的提升与传播,对行业和公司长远发展所形成的正面影响力、推动力和战略意义都是难以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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