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妨碍了中国家族信托市场成长 信任机制待建
[2000年,比尔·盖茨设立了比尔及梅琳达盖茨信托基金会,并陆续将其与妻子名下的资产转入该信托基金。该基金会是世界上最大的私人基金会,采用商业化运作模式。基金会设有理事会、职业经理人,整个基金会由四个部门组成,分别是全球卫生项目组、全球发展项目组、美国项目组以及运作领导组。]
[传媒大亨鲁伯特·默多克也设立了家族信托基金,通过GCM公司运作。默多克家族持有新闻集团近40%的B类股票(有投票权的股票),其中超过38.4%的B类股票由默多克家族信托基金持有,受益权人是默多克的六个子女,默多克家族以此来掌控新闻集团。]
在今年4月新闻中,科比退役算得上一件大事儿。有人说,科比可以从篮球场上退役,但他不可能从他的财富中退役。在西方,在一个相对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框架下,科比的律师定是给他做了妥善的安排。
不只是面临退役的知名运动员们,比尔·盖茨家族、鲁伯特·默多克家族、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班克罗夫特家族等全球资产大亨,都在通过信托的方式来管理家族财产,以此来保障子孙的收益及对资产的集中管理。
但是中国的富豪似乎没有那么幸运。目前,在国内富豪家族财富传承中,主要有两大财富目标,一是财富的保值增值,二是财富传承。
在财富传承中,家族信托的形式虽然近年来也正在国内兴起,尤其得到许多民营中小企业家的青睐,但从其信托运作模式的普遍信任机制及与之适应的政策法规完善程度来看,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信任机制待建
胡润百富发布的《2015年度中国高净值人群资产配置白皮书》称,2015年,中国高净值人士的数量迎来了爆发式增长,千万富豪和亿万富豪人数的年增长率双双突破10%。全国共有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净值人群数量超过5万人,分别为广东、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和四川。
而能够解决财富安全保障、财富传承的家族信托正在成为高净值人群关注的财富管理工具之一。
但很多人认为家族信托至多只是一种产品,并不标准化。这是早几年的普遍情况,当时不少机构是考虑投资,不是资产保全、不是财富传承。中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凯认为,前者是理财信托不是家族信托。“这两个,除了都叫信托,没有任何共同点。”
虽然从2013年平安信托首推家族信托产品,拉开了国内家族信托的发展大幕。此后几年时间,私人银行、信托、第三方理财等机构纷纷加入了市场蛋糕的争夺中。但目前看来,家族信托的接受度依旧不高。
传统的融资类信托产品方面,因宏观经济增速下滑、企业不断降低杠杆、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资下降导致融资需求出现一定下滑,同时信托项目的兑付风险逐渐暴露,过去两年里信托行业增长的“高速列车”开始放缓,投资人面对高收益的融资类信托产品时表现得更加理性了。贝恩公司发布的《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个人直接持有的融资类信托产品余额年均复合增速从2010年~2012年的约60%下降到约40%。
按照海外的一般运作形式,家族信托客户须将资产交给信托公司打理,一旦交给信托公司后,资产的所有权即不归其本人,而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约定支配,资产的收益权则可根据其意愿指定受益人取得。但在中国,缺少契约文化的现实阻碍了富人们对家族信托的信任,特别是民营企业家背景的高净值客户对家族信托尤其是对其中的“财产权剥离”很没把握,不敢放手也不愿放手。
“人们不了解家族信托这个东西,它有什么好处什么用处、怎么用,所以它的接受程度相对比较低,所以大家现在做的都是市场培育过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魏表示。
全面的家族信托管理理念薄弱,对家族信托高端客户的投资者教育有待加强。信托的基础为信任,信任的前提是“充分了解”。
“当我们面对客户的时候,互相信任的机制是非常关键的,其实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是跟客户的交流、如何建立新的机制。”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家族财富管理部总经理朱闵铭说,对于东方人来讲,他更希望他的财产是由东方人、中国人来管,一旦信任一个人以后,便会永远信任他。
政策法规需完善
不少专业内人士诟病家族信托的局面没有打开一定程度是因为国内目前的相关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判例尚不健全。“中国的《信托法》也不错,可以用,但是离健全还是有距离,就像一个法制从0到100分,我们现在可能只有30分。”李魏说。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家族信托受限于一些政策法规。首先,财产登记转移等配套制度不够完善。根据《信托法》,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包括房地产、艺术品、游艇等实物资产,原则上均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但在实际中,由于涉及信托财产的登记、转移等配套制度不完善,特别是对于信托财产的非交易性过户登记存在一定操作障碍,目前国内信托业务主要为资金信托业务,很多投资领域也受到限制,这为开展家族信托带来了障碍。
其次,中国现行税收制度尚未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的特点设计专门的税收制度,从而在涉及信托的营业额,获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房产转让的房产税,股权转让的印花税、增值税等征收方面产生了大量的重复征税现象,这些税收大大降低了个人资产大部分为股权、房产等非现金持有的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信托的热情,而且中国不动产和股权过户税负偏高更是给推动家族信托设置了不少的障碍。
另外,在国外,人们通过家族信托托管家族企业股权等金融资产,实现传承。但在中国,由于《信托法》未就股权资产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家族信托采用信托持股的构架,将无法对企业所有权、管理权以及分红权的清晰划分提供法律依据,一旦发生委托人死亡等突发事件,如何确定企业的管理者将成为复杂难题,缺乏明确出路。
同时,监管细则也束缚家族信托业务开展。如关联交易逐笔事前报备问题。由于家族信托涉及大量资产配置业务操作,都属于监管部门认定的“关联交易”,因此需要逐笔上报,降低了投资的时间效率。合同报备和信息披露与客户隐私需求冲突,由此导致的个人财富等隐私信息的曝光风险可能导致大量优质高净值客户流失。
那么世界上有没有健全法律制度的范例?“没有绝对健全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步步更新的。一个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时候,换一个角度,它就是限制最少。”李魏认为,至少目前而言家族信托的可保护的范围,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至于其他的细节问题,可以结合其他的法律,再没有的话,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形成中国的家族信托。“我们只有实践多了、案例多了,甚至纠纷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层面才会被重视起来。”
如何把中国的家族信托落地做好?“还是要高度仰赖信托的架构和条款的设计。”最后,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龚乐凡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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