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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于现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独销机构”)是否能从事私募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除外)销售业务的条文引起业内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征求意见稿中第二章第十五条提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违规从事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业务;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和认可,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开展其他业务”。有业内人士认为,从字面意思理解,这句话是指独销机构只能销售公募基金、公募专户/子公司专户、券商资管计划,不能再销售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发行的产品。若真是如此,对行业的影响将不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458家,已备案私募基金75178只,管理基金规模12.74万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2.13万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7.84万亿元,创业投资基金规模0.92万亿元,其他私募投资基金规模1.85万亿元。
但也有私募基金合规负责人认为,征求意见稿条文中的“违规”二字是关键,监管层应该禁止的是“违规”从事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业务。如果是合规销售,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也有可能获得“一线生机”。
“目前还在征求意见稿阶段。监管层的意见可能是独销机构在做好公募基金销售业务、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基础上向监管机构申请,再开展私募基金销售业务。这也是我们这类合规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初衷和愿望。”另一家知名独销机构对记者表示,此条款还有待后续细则明确。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称,关于此条文,未来应该出台更多配套细则,比如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置一定的合规要求,符合要求的管理人仍可通过独销机构代销。对于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内控风险的管理人,则不可通过独销机构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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