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振民营经济预期信心,中央“31条”有哪些新提法?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
中央最新出台的关于民营经济的31条措施,使民营经济在中国经济版图的地位进一步得以提升。
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下称《意见》)。这份总计有31条措施的《意见》提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
万博新经济研究院院长滕泰对第一财经表示,《意见》是继把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写进宪法、中共20大旗帜鲜明地提出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之后,又一个对民营经济发展有着重大意义的文件。
《意见》是一套包括促进公平竞争、产权保护、法治保障在内的政策组合拳,其中提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打破市场壁垒落实公平竞争
中国企业联合会特约高级研究员刘兴国表示,《意见》是首次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名义,发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专门文件,不仅把以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观点、意见与指示批示等转化成了具体政策举措,而且突出强调了对发展壮大的肯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专家库专家、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孙晋表示,《意见》中“民营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语境下提出的。“比如,在共同富裕的先行区浙江,民营经济比例已经超过了70%。这些地区对于民营经济怎么重视、怎么扶持都不为过。”
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中具有“56789”的地位,即民营经济贡献了中国经济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就业、90%以上的市场主体数量。
今年以来,在复杂国际国内环境的共同作用下,民间投资增速出现放缓,民营企业信心不足。上半年经济运行整体回升向好,民营经济预期尚未完全扭转。当前,增强民营经济的内生动力成为“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的关键之一。
《意见》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
滕泰表示,《意见》对于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政策支持、法治环境以及社会舆论等各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支持办法。市场准入政策有了新的突破,在支持有条件有困难的民企企业重整方面有具体措施;在民营企业进入债券市场发债,民企多元化融资等方面也提出实实在在的政策。
“尤其是严禁以走流程,换人等借口对民企拖欠付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对于未来缓解民营企业的资金压力,会起到及时雨一样的重要作用”,滕泰说。
《意见》提出,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
《意见》还提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定期推出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
此次《意见》对于“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明确了“定期推出”机制。孙晋告诉记者,业界呼吁“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已有七八个年头,却一直很难在地方层面落地,其背后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际缺位。地方对于市场的管理,往往没有前车之鉴,这就需要中央政府定期发布负面清单,将典型案例列出来,全国统一标准去执行。
孙晋透露,目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工作正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由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财政部等重要的部门一起推动。“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可以看作中央对地方政府的一种信用监督。”
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伟进一步援引反垄断法律对记者解释称,《意见》重点关注行政权力对市场秩序的扭曲,即行政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律制度是典型的负面清单规则,尽管现行法律、规章的原则禁止条款已体现了破坏公平竞争行为的负面清单,由于实践中各地政府对市场不当干预行为表现方式的复杂性与多样性,结合《意见》要求,日后可以通过执法指引、典型案例发布等方式,定期对各地出现的不当行为方式结合法律、规章的原则性规定进行梳理与分类,这有助于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有效落实和统一市场的实现。
此外,为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预期引导,《意见》称,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
韩伟表示,政策环境的稳定与可预期,是健康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涉企政策的调整,关系企业预期与利益,应该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要求及时充分向市场公开,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等关键制度。调整过程中与企业进行适当沟通,给企业充分的调适时间,将政策调整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保护民企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意见》提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这是对行政权力过度扩张的约束。”孙晋说,民营企业的产权和企业家的权益,受到《民法》保护。
韩伟进一步表示,“恒产恒心”,产权保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之一,也是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追究相关主体经济责任的过程中,公权力应该严格依法对私主体产权进行干预,在确保利益受损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对市场主体产权以及正常经营活动的干预力度,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构筑健康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与法治预期。
滕泰认为,《意见》非常重要的一条是“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要从根本上摆脱经济下行压力,引领中国经济行稳致远,必须全面提振民营企业家的信心、鼓励企业家成批涌现,而企业家成批涌现的前提,是全社会对企业家才能和管理报酬的高度认可。
滕泰表示,只有全社会都客观全面地认识到新时期中国民营企业家作为劳动者、管理者、创新者、出资人和风险承担人的角色,贡献和财富来源,才能打消民营企业家的顾虑,全面提振民营经济信心,推动中国经济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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