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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101号),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从2016年6月1日开始,至2016年10月31日结束,检查的范围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药品采购机构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重点检查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原料药、药品品种,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
通知强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在有举报必查、有线索必查的基础上,对检查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及结果。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对外公布查处案件,充分利用12358价格监管平台,鼓励社会共同参与规范药品价格行为。要广泛召开药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共性、普遍性问题,要重点进行提醒告诫,要求相关企业、医疗机构等引以为戒。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强有力震慑,切实维护药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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