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财股网为首页 网站地图 财股网导航 商务合作
首页
享受中央财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省份扩至23个,同时资金拨付提速
8月7日,财政部网站公布新修订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所谓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根据财政部数据,2014年革命老区、民族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金额约697亿元。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办法》在2010年版本上作了些许修改,对享受中央财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范围扩围至23个省份,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吉林、云南5省份被纳入。
另外,中央财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提速。
2010年版本规定,财政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
而根据修订后的《办法》,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后,连同自行安排部分,应当在30日内,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中央财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提速正与新预算法相衔接。
今年实施的新预算法要求,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省级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上一篇:大数据“十三五”规划聚焦“数据主权”
下一篇:中国2015年二季度经常账户顺差4687亿元
受益西藏50周年扶持政策加码。公司拥有雅鲁藏布大峡谷景区和阿里神山圣湖等顶级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