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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表示,目前有15家机构具备条件,并在准备相关的产品 记者16日获悉,证监会、央行、外汇局联合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允许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运用其在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小QFII”初期试点额度为200亿元人民币,待此试点顺利启动和开展后,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论证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可行性。 2010年8月,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香港公布多项支持当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就包括投资者期盼多时的“小QFII”。而昨日公布的《试点办法》就“小QFII”试点机构的资格条件、投资运用等事项作出安排。 据悉,为进一步推进境内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拓宽境外人民币投资渠道,近年来,证监会、央行、外汇局结合境内人民币回流问题对境外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与香港有关部门就此进行了密切的交流与沟通。《试点办法》就是在此基础上制订的。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该项业务试点,推动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跨境业务开展,支持其走出去,并促进相关市场稳定发展,试点初期将从对境内证券市场较为熟悉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做起。”上述负责人说。 根据《试点办法》,参与机构应具备4项条件: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目前有15家机构具备条件,并在准备相关的产品。其中,与证监会沟通较多的有8、9家,估计他们到时候会来申请。”上述负责人透露。 此外,在资产托管方面,《试点办法》规定,试点机构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应当委托具有QFII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在投资运用方面,《试点办法》要求,“小QFII”试点初期,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应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 在监督管理方面,《试点办法》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试点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资金汇出入进行检测和管理。 “‘小QFII’试点是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的又一重要途径,对于优化人民币回流机制、丰富境外人民币投资产品、促进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上述负责人表示。她同时称,待此试点顺利启动和开展后,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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