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2年来 独董制度首次重大改革 关注五大看点
8月4日,备受市场关注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正式出台。
此前,《独董办法》自今年4月14日至5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规则内容总体支持,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建议,证监会逐条研究,认真吸收采纳,并相应修改了规章内容。
修改完善后的《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包括: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明确履职保障;明确法律责任;明确过渡期安排等。
市场人士认为,《独董办法》的出台,是对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落地的关键一步,也是一个深刻的变化,对公司治理和独立董事自身的履职方式、责权利匹配、任职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与此同时,这也是一个独董规则体系的构建,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等都已经发布了独董改革配套自律监管规则或配套的制度安排。
据悉,这是独立董事制度自2001年建立以来首次重大改革,监管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
22年来首次重大改革
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由此,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建立,到今年正好是22年。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法律层面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独立董事,2022年证监会又在上市公司法规整合工作中将《指导意见》修订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证监会也在立法说明中表示,经过多年发展,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独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制度性问题亟待解决,已不能满足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今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意见》,启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优化履职方式、强化任职管理、改善选任制度等八个方面的改革任务。
随后,证监会起草形成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任免、职责与履职方式、履职保障、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进一步细化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
4月14日至5月14日这一个月时间,《独董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后,《独董办法》正式出台。
关注五大看点
《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涵盖了总则、任职资格与任免、职责与履职方式、履职保障、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过渡期安排等多个方面。每经记者也为大家梳理了几大看点:
看点一:明确独立董事兼职要求
在关于任职资格与任免部分,《独董办法》明确了独立董事兼职要求,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证监会在立法说明中表示,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将独立董事兼职家数从五家降为三家过严,建议适当放宽;也有意见建议进一步收紧至两家。
经研究,《意见》明确提出严格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监督管理,确定独立董事合理兼职的上市公司家数,强化独立董事履职投入。从前期调研情况来看,大多数上市公司认为,独立董事投入公司事务的时间和精力不足是影响其作用发挥的重要原因;不少独立董事提出,如果独立董事兼职家数超过三家,将难以保证在每家上市公司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从实际情况看,截至2022年底,近八成独立董事兼职家数在三家及以下。征求意见稿关于原则上最多可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规定,符合本次改革方向和实际情况。相关意见未采纳。
看点二: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独董办法》总则中提出,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
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上市公司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董事也应当过半数。
看点三:明确八种情形下不得担任独董
在任职资格与任免中,明确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等,共有八种情形。
看点四:独董应对上市公司“关键少数”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独董办法》规定,独立董事应对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同时,独立董事也应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还应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看点五:设置一年过渡期
《独董办法》将自9月4日起施行,自办法施行之日起的一年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本办法规定。
有望破解“独董不知”和权责利不统一问题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思远对每经记者表示,从总体上来说,《独董办法》的部分具体规定,其实在之前的各类旧规当中是有散布的。新规集中归笼了,并且在此基础之上,着力解决康美药业案之后引发的独董离职潮所暴露出的独立董事权责利不统一的问题,也能给独董履职环境提供更好的保障。
她指出,新规明确了独董的很多职权。明确职权的目的,还是希望独董能够履行职责,发挥监督制衡作用,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刘思远指出,相比“独董不独”,独董此前履职最大的痛点其实是“独董不知”。
“很多‘爆雷’案件,监管机构在发行端审核没发现问题、日常端检查没发现、中介机构尽调审计没发现,是因为上市公司隐瞒了相关信息,没提供给监管机关、中介机构,也不会让独董知道。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不可能查底稿、算数字,替代中介机构工作,那样就没有市场分工和效率可言。如果从董事会议案呈现的信息中发现不了异常,还要独董承担责任,就会导致权责利的不统一。”
此次《独董办法》新增了“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有意隐瞒,且没有迹象表明独立董事知悉或者能够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这一免责情形,同时明确要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上市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在不少行业人士看来,这些规定也都将有助于破解“独董不知”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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