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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压实中介机构的保荐等职责,中介机构才能成为发行人信披材料真实性的担保者,而不是发行人虚假陈述的包庇者。 据报道,近日证监会在相关培训会上释放出要强化中介责任的信号,以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顺利推出。此前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也表示,科创板在发行的硬条件准入方面有所放宽,增加了包容性,所以对中介机构责任要进一步强化。笔者认为,法律、监管制度应围绕科创板注册制,对中介机构责任等进行制度重构。 目前的《证券法》,是在股票发行核准制环境下推出的,第10条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需报经证监机构核准。在核准制框架下,《证券法》第173条规定了证券服务机构的民事责任,若出现虚假陈述,应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223条规定了行政责任,包括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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