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补偿屡现“爽约” 上市公司缠斗“老赖”
上周五,斯太尔一纸公告将控股股东告上法庭,揭开了业绩补偿“爽约”的冰山一角。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已有近两百家上市公司遭遇并购重组标的业绩未达承诺预期。虽然大多数都通过现金或股份回购等方式履约补偿承诺,但仍有少数上市公司遭遇“老赖”。
业内人士指出,今明两年将是并购重组标的兑现业绩承诺的高峰期,违约现象可能集中爆发的同时,“老赖”现象也可能增多,相关方应及早设置详细的防治与应对方案以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双方“对簿公堂”
斯太尔15日公告,就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构未履行2016年度业绩补偿承诺事宜向山东省高院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涉案金额达4.87亿元。
斯太尔2013年向英达钢构等对象购买标的资产,并于2015年6月与英达钢构签订《利润补偿协议》。结果标的资产2016年经审计扣非净利润为1.23亿元,与承诺利润数差额为4.87亿元。根据协议约定,英达钢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这4.87亿元现金补偿交付斯太尔。然而,虽然斯太尔多次催收,英达钢构也屡次承诺筹措资金,但截至起诉日,英达钢构一直未向斯太尔支付任何款项。
斯太尔并不是今年遭遇“老赖”的孤例,双星新材、飞利信等公司也遭遇类似情况。双星新材此前公告,将2015年收购的江西科为原自然人股东柯秋平及时招军诉至法院,因江西科为2016年扣非净利润只完成了承诺的7.1%,承诺人柯秋平及时招军却一直未按照承诺进行业绩补偿。飞利信2014年收购的东蓝数码同样未完成2016年度业绩承诺,因四名补偿义务人拒绝履行约定的补偿义务,今年6月,飞利信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一般而言,一旦被收购资产出现业绩承诺不达标的情况,上市公司大多会要求承诺方尽快补足差额。”深圳某私募负责人告诉记者,通常承诺方和上市公司会约定以回购股份或支付现金的方式对未达标部分进行补偿,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承诺方的补偿经常会难以兑现。“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多数会同承诺方进行协商,选择更改业绩补偿方案,即使不得不‘对簿公堂’,最终也多会折中和解。”
双星新材12月7日晚发布了尚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调整业绩补偿方案公告。公司表示,董事会经过认真讨论分析,最终同意柯秋平及时招军以现金方式补偿公司2800万元整并落实资金到位,柯秋平及时招军不再承担2016年剩余业绩承诺应补偿部分;同意免去柯秋平江西科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豁免柯秋平及时招军履行2017年及2018年的业绩承诺义务。
集中兑现期到来
每一轮并购大潮过后,都可能出现业绩承诺不达标的高峰。Wind数据显示,2013年、2014年A股重大重组完成案例分别为81起和133起,2015年增至295起,2016年仍处于265起的高位。
“2015年和2016年是A股市场并购重组高峰,而算上交易当年度,并购业绩承诺期限通常是三年,这意味着2017年和2018年可能成为承诺‘爽约’的集中爆发期。”一位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这种苗头已经开始显现。据记者粗略统计,今年以来,已有近200家上市公司发布因并购重组标的业绩不达标而触发补偿机制的公告。虽然大多数都通过现金或股份回购等方式履约补偿承诺,但仍有斯太尔、飞利信等少数上市公司遭遇“老赖”被“爽约”。
对于未能完成业绩承诺的原因,大多数被并购企业会给出“宏观经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市场开拓低于预期”等理由。不过,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上述因素只是其中一方面,“三高”并购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并购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和并购标的为实现共赢,最常用的套路是标的方给出高业绩承诺、上市公司再给出高估值,由此容易埋下隐患。”上述私募人士认为,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盛行,很多上市公司为了追逐市场热点、炒概念、做高股价,不惜高溢价收购,导致高业绩承诺也出现井喷式增长,随之而来的业绩下滑甚至变脸的案例屡见不鲜。
中信证券分析师表示,随着不少并购项目逐步进入业绩兑现的第二、第三年,业绩承诺兑现的压力越来越大,预计2017年年报将创下业绩承诺兑现压力的新高。“尤其是2016年仍未完成业绩承诺的并购标的,2017年不能完成其业绩承诺的概率更大。”
监管防治在加强
随着业绩承诺不达标可能集中爆发,上市公司遭遇“老赖”的情况也将随之增多。“目前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协商不成就只有走法律程序,但这都不能完全确保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深市某上市公司董秘告诉记者,最常见的协商结果是更改业绩补偿方案,如将三年业绩承诺改成届满时一次性测算和补偿,或将原定业绩承诺期由三年延长至三到五年等,“不过,这也只是将风险爆发点推后而已,并不能确保解决问题。”
“要想降低‘踩雷’的概率,关键还是上市公司应从并购初期就做好准备工作,不盲目跟风跨界,不搞高溢价、高业绩承诺并购。”他表示,上市公司在主营业务缺乏增长动力时,不应盲目追捧热门概念导致资产标的高溢价,并接下被收购方的高业绩承诺;在并购完成后,经营业绩也不应过度依赖并购对象,否则在被收购方业绩大变脸后,将面对业绩下滑冲击。“投资者也应理性看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仔细分析对上市公司的长远利弊,尽量少盲目参与炒作,形成理性的投资理念。”
市场相关方已在逐渐加大防治和应对力度。如已有上市公司果断开启“止损”模式,将“拖后腿”的并购标的及时出售。同时,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加强了问询和监管力度。如在斯太尔起诉英达钢构的过程中,监管部门不但责令英达钢构改正,还采取了约见谈话、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管。
“在增量交易上,监管层应继续引导上市公司合理并购重组,强化和提高信披质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强力打击,引导市场健康发展。”深圳一私募负责人表示,对于存量交易,也尽早应设置详细的防治与应对方案,以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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