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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9月起,符合条件的券商 、基金、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机构等将在更为规范的管理下、在完成适当的备案程序后开展场外证券业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日前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废止。 场外证券业务是指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外开展的证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场外证券销售与推荐;场外证券资产融资业务;场外证券业务的技术系统、登记、托管与结算、第三方接口等后台和技术服务外包业务;场外自营与做市业务;场外证券中间介绍;场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场外证券财务顾问业务;场外证券经纪业务;场外证券产品信用评级;私募股权众筹;场外证券市场增信业务;场外证券信息服务业务;场外金融衍生品;其他场外证券业务。 按照《办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场外证券业务的,须进行业务备案。 《办法》对备案条件主要做出五项原则性要求,即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决策与授权体系清晰,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完整;具备与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专业人员和技术系统;具有能够有效防范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市场操纵等行为的风险控制机制;具有完善的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协会的其他要求。 备案过程中,中证协通过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接收备案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齐备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的机构,须按照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公司的要求,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首次备案手续。 另外,为规范管理,《办法》明确由中证协建立场外证券业务检查制度,对场外证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场外证券业务信息披露情况、备案机构场外证券业务相关公司治理情况等进行检查。 与此同时,中证协将建立场外证券业务黑名单制度(下称“黑名单”),将严重违规的备案机构及相关人员列入黑名单。黑名单在协会网站公布并按规定记入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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