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会项目IPO终止!对赌回购还会恢复?
11月28日,深交所公布对杭州衡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终止审核的决定,直接原因是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撤回申报。公司IPO早在2023年4月14日获得审核通过,但此后一直未提交注册。公司本次IPO拟募资6.01亿元。
一、深交所上市委会议现场问询的主要问题
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22次审议会议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彼时衡泰技术IPO获得审核通过,现场问询的主要问题如下:
1、资金拆借问题。根据发行人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开曼衡泰、实际控制人、部分高管及员工发生大额资金拆借。
请发行人:(1)结合相关审批或内部决策程序,说明上述资金往来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形;(3)结合整改规范情况,说明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信息安全问题。根据发行人申报材料,发行人是金融行业定量分析与技术供应商,主要为证券公司、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客户提供应用软件产品和服务,产品体系覆盖各类资产的交易处理与分析、风险管理、投资分析等核心需求。
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金融行业、电信业务、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及国家整体安全等监管要求;(2)说明是否已建立健全有效的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2021 年主营业务收入问题。根据发行人申报材料,报告 期内发 行人主 营业务 收入分 别为 27,094.98万元、41,755.99万元、50,413.21万元。
请发行人: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竞争格局、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 2021 年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二、主要客户为金融机构,营收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
公司主要为证券公司、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客户提供应用软件产品和服务。
IPO申报时,报告期各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7,094.98万元、41,755.99万元和50,413.21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3,751.78万元、7,057.44万元和7,890.22万元。2020年度至2022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年均增长率为36.40%,净利润复合年均增长率为45.02%。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经营成果如下表所示:
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下半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1.49%、69.60%和 70.32%,公司下半年特别是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上半年收入占比较低,导致下半年实现利润占全年比重较高。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在手订单合计 4.23 亿元,在手订单充足,具备业绩可持续增长能力。在公司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对2023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据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三、控股股东系开曼公司,境外架构并未拆除
截至2023年4月期间,开曼衡泰的控制结构如下:
根据上述控制结构图,发行人的境外架构控制权结构清晰,开曼衡泰股东为HANG XU(徐行)及少量发行人外籍员工、外部投资人。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开曼衡泰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存在历史原因,系 HANG XU(徐行)、戴洪波等创始股东在境外先成立了开曼衡泰,再通过开曼衡泰投资设立了衡泰技术。开曼衡泰作为发行人历史上的境外融资主体,引入多位境外投资人并实施了境外期权激励计划。在调整境外架构时,开曼衡泰股东中包括 HANG XU(徐行)在内的境外人士及境外机构选择继续持有开曼衡泰股份,系基于商业惯例及其境外身份所做的安排。同时,开曼衡泰股东多为创始股东多年好友,最初系为支持好友创业入股,单个股东持股比例较低,考虑到回落至境内的手续、时间、成本等因素,开曼衡泰境外股东回落意愿不强。
此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开曼衡泰于 2000 年 3 月成立于开曼群岛,最初成立时由外籍自然人 HANG XU 全资持股;2000 年 8 月引入另外两位中国籍创始股东戴洪波、陈定。三位创始股东入股后,又于 2004 年 2 月、2006 年 5 月完成对开曼衡泰的增资。考虑到三位创始股东对开曼衡泰设立、融资等事项的相关贡献,开曼衡泰董事会同意三位创始股东以前述贡献作为增发股份对价并视为已完全支付,因此三位创始股东入股并增资开曼衡泰未涉及相关资金流转。
2000 年 9 月、2012 年 12 月,部分中国籍自然人投资入股,该等人员均为创始股东好友,系为支持好友创业入股,投资金额较少;2011 年 5 月、2018 年 8月,部分中国籍员工通过期权行权的方式入股。截至最后公开披露,开曼衡泰历史上共存在 10 位中国籍自然人曾通过开曼衡泰间接持有发行人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在上述未办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的中国籍自然人中,7 名自然人(戴洪波、陈定、刘连、陈超、屈维、赵沁、李强)入股开曼衡泰时间均较早,在首次入股当时并未有相关规则出台,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尚无政策可循。《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等法规出台后,3名自然人(曹振江、程强、郑海伟)由于对规则不熟悉,未意识到个人境外投资需要办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前述未办理外汇登记的中国籍自然人均已在 2020 年 10 月前陆续退出开曼衡泰。截至2020年10月,前述自然人均不再通过开曼衡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返程投资行为已消除。
就上述人员未办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事项,经电话访谈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鉴于发行人境外架构已经调整,上述人员已不具备返程投资的事实基础,因此目前无法就曾经存在的返程投资申请补办外汇登记手续。
前述未办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的中国籍自然人中,戴洪波、陈定、郑海伟出资入股开曼衡泰的成本为 0 元,未有资金出境;程强、赵沁均有境外收入来源,在投资当时以其合法的境外收入支付了投资款,亦不涉及资金出境;曹振江在境内银行使用人民币换取 4,000 美元外汇后支付了行权款项,金额较小;刘连、陈超、屈维、李强于 2000 年对开曼衡泰出资,时间久远,金额较少,且当时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尚无政策可循。
根据访谈、公开信息查询及上述自然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最后公开披露之时,上述自然人均不存在因未办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事项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等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较大
IPO申报时,报告期各期,公司税收优惠主要为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分别为 1,386.51万元、1,692.99 万元、1,818.87 万元和 1,041.42 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8.25%、23.38%和 23.19%。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抵减所得税金额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母公司层面可抵扣亏损产生年份具体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初,公司累计可抵扣亏损额为-9,930.83万元。2020年度,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使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负,累计可抵扣亏损额增加。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稳步增长,使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转正,并根据《所得税法》中关于企业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往以后年度结转的相关规定,使用2017年度(未满5年)产生的可抵扣亏损额1,591.58万元。2022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持续增长,并根据《所得税法》中关于企业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往以后年度结转的相关规定,使用2017年度(未满5年)产生的可抵扣亏损额250.23万元。
五、技术人员部分薪酬计入研发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及技术人员分为:研发人员、参与研发和实施的技术人员、专职实施的技术人员。公司研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中心、研发中心、资管业务线和证券事业部下设的专职研发团队。公司技术人员主要为各业务条线(产品部门)下负责产品层面参与研发和实施的技术人员,以及负责专职实施的技术人员。
研发人员职工薪酬计入研发费用,专职实施的技术人员薪酬计入对应项目的合同履约成本,并在确认收入时结转对应项目的营业成本,参与研发和实施的技术人员按其实际承担的项目开发工作及研发工作的工作量分摊,部分薪酬计入研发费用,部分薪酬计入项目营业成本。
报告期内,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的构成情况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参与研发及实施的技术人员薪酬中计入研发费用和劳务成本的构成情况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参与研发及实施的技术人员薪酬占研发费用的比例分别为64.06%、63.90%、60.97%及 64.71%,公司参与研发及实施的技术人员中归属于研发费用的薪酬费用占比分别为 47.09%、46.61%、44.32%和 54.60%。
由于公司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恒生电子、顶点软件、长亮科技未披露研发及技术人员的具体构成情况,根据公开信息整理,其他披露同时从事研发和实施的人员情况的信息技术及软件行业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由此可见,同业公司中同时从事实施及研发的人员占研发及技术人员的比例较高的情况较为常见。
六、IPO终止后,股东协议部分条款或恢复
据披露,2021 年 8 月 16 日,发行人与创始股东(指 HANG XU(徐行)、戴洪波、陈定)、投资方(指国鑫创投、宁波高成、南京智兆、宁波金钻、湖畔小园、易方衡达、易起方达、中证投资、国君证裕、金石金汭、淡水泉谨立、杭州唯才)及其他全体股东签署了《股东协议》,其中约定投资方享有以下特殊权利:
根据《股东协议》,投资方已经确认,在《股东协议》项下的否决权、回购权、优先分配利润权、共同出售权、优先清算权、反稀释权、董事会观察员身份以及任何其他可能构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法律障碍或对公司的上市进程造成任何不利影响的条款均于公司完成辅导备案之日起自动终止。
2021年12月31日,上述各方签署《补充协议》,协议约定:
(1)《股东协议》项下发行人作为义务方的回购权、反稀释权以及其他可能由发行人承担任何补偿、补足义务的特殊权利均不可撤销地终止并应当视为自始无效,任何情况下不得恢复执行;其他与发行人有关的特殊权利于完成辅导备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出现上市申请被主动撤回或被否等协议约定情形时将自动恢复;
(2)《股东协议》项下与创始股东有关的特殊权利于上市申报被交易所受理之日起自动终止,在出现上市申请被主动撤回或被否等协议约定情形时将自动恢复。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认为,截至最后公开披露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股东协议》中由发行人承担补偿、赔偿及补足义务的回购权、反稀释权等特殊权利条款均已不可撤销地彻底终止,且相关各方已确认该等特殊权利条款自始无效。发行人当时最新一期审计报告已覆盖自始无效确认文件的签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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