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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上市公司高管及持股5%以上大股东不得短线交易
18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一起短线操纵市场案和一起违规买卖股票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重申表示,上市公司高管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从事短线交易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打击短线操纵市场行为
陈国生被罚435.8万元
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一起短线操纵市场案的查处结果,对陈国生利用其控制的账户操纵“中捷股份(002021)”、“力合股份(000532)”股票价格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陈国生违法所得435.8万元,并处以435.8万元的罚款。
调查发现,陈国生通过低位建仓、拉抬股价、虚假申报、涨停堆单以及高位出货一连串操作手法实施了短线操纵。影响了股票价格和交易量,违法了《证券法》第77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因此,证监会决定没收陈国生违法所得435.8万元,并处以435.8万元的罚款。
“本次查处的陈国生案是一起典型的短线操纵案件。”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当事人在短时间内集中资金优势,采取盘中拉抬股价、虚假申报、尾盘巨量堆单等方式操纵市场,影响股价,并高位出货牟利。“个人投资者操纵股票的行为查处难度不大,因此,告诫那些想通过此方式牟利的投资者不要再铤而走险”。
据了解,短线操纵行为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三方面的危害性:一是误导投资者,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二是造成异常波动,扰乱市场秩序;三是助长投机,影响市场健康发展。
“放任短线操纵将助长市场的不良投机气氛,扭曲股票的真实价格,侵蚀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影响市场健康发展”证监会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及交易所对短线操纵行为多措并举、坚决打击。
记者了解到,目前沪深交易所加强对短线交易的一线监控,及时发现,迅速制止,对涉嫌违法的,提请证监会立案稽查。与此同时,证监会也不断加大查处力度,近几年陆续查处了周建明案、张建雄案、林忠案等一批短线操纵案件。
同时,上述负责人还提醒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时应注重理性投资,防范市场风险,尤其对于出现异常波动的股票,不要盲目跟风,避免上当受骗,不给操纵者以可乘之机。
ST高新董秘违规买卖股票
被罚3万元
中国证监会近日对成都高新发展(000628)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高新”)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风顺在限制期内短线交易ST高新股票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对王风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调查发现,ST高新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风顺利用其弟弟的账户,自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期间,先后委托买入ST高新31笔,共计439090股;同期分别委托卖出24笔,将上述439090股陆续卖出,累计亏损32万余元。
证监会认定王风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买入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5条规定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证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或者信息优势,通过频繁买卖本公司股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破坏证券交易秩序。
该负责人再次提醒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从事短线交易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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