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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购协议中,保证通常是谈判的重点。卖方不可避免地会试图限制其责任,并尽可能少地做出保证。所以,除了最基本的保证以外,卖方可能不愿意做出更多保证。因此,中国公司应当聘请专业高效的法律、会计团队进行尽职调查,以及卖方对尽职调查所依赖的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的保证。对于后者,卖方通常不愿保证所有重要资料都已准确披露。但中国买方应当确保关键信息。同时,中国公司还可以在需支付的价款和保证的保护程度之间进行权衡;在某些方面,两者之间或者可以进行取舍。例如,如果卖方不愿对某些事项做出保证,则中国公司可以考虑要求相应地降低收购价款。
在整个外资并购的过程中,协议签署后与协议最终生效“空当期”间的风险是时常忽略的部分。
因为收购协议签署之后还需获得各种批准,所以签署与成交之间会有时间间隔。在此期间,作为中国公司必须履行收购义务,而目标公司的业务却仍然由卖方控制。
为规避不应有的风险,应做到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应在协议中约定卖方在此期间必须有义务正常经营目标公司的业务,并且未经中国公司许可,不得进行某些交易,例如非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出售或收购、超过一定额度的资本支出、变更高级雇员劳动合同条款、就关键业务资产(例如知识产权)授予第三方等。
还可以加入“重大不利变化”条款(“重大不利变化”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关键合同的终止等)。如果在成交前发生对目标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那么这种条款就会赋予了中国公司撤销相关收购协议的权利。这种条款可能会受到卖方反对。但是,如果可以将条款限制于对目标公司的业务有特别影响的具体风险事件,而不是市场的一般性因素,则有可能通过谈判加入此条款。
收购阶段的法律风险还包括有市场准入(政治性)风险,选择收购对象的决策风险等。收购阶段的法律风险直接决定着并购的成败。总体来看,收购阶段的法律风险归纳起来就是主要来自中国国内法律规定和被并购企业所在国家的法律限制两大类情况。
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也是不能忽略的重点。并购企业后经营阶段的风险表现为:企业文化融合过程及其风险;企业风险防范机制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合同管理、企业经营、税收等方面的风险;企业风险防控机制的落实等。
中国券商走向国际化的过程因为其创新性,也必然是存在未知风险的,我们须在过程中谨慎对待中国及东道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充分科学地评估并购行为的法律风险,从而制定出合法合理且行之有效的并购方案。
(作者供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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