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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马婧妤 ○编辑 艾家静
本月起,证券登记结算参与机构自律新规正式生效,针对结算参与人以及结算银行的管理日臻完善。
1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负责人在对《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进行解读时表示,除对账户管理内容进行专门规定之外,《实施细则》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规定了结算管理、结算银行业务管理中的自律管理措施。该细则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首先,《实施细则》针对结算参与人(含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等)的自律管理予以规定。针对结算参与人管理中(包括信息变更、材料报送、问题报告、配合检查等)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明确了由轻到重的处分措施;针对结算业务中经常发生的最低结算备付金不足、债券回购质押物不足等情况,分别明确了各种处分措施;将与结算参与人(获得结算参与人资格)业务类似的托管银行及其他机构(如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涵盖进来,参照对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规定实施自律管理。
《实施细则》还专门界定了一般性交收违约和重大交收违约的含义,这在结算公司的各类业务规则中属首次提出。
其次,《实施细则》针对结算银行的自律管理做出规定,针对结算银行在收划款业务、利息支付、账务核对、技术测试、年检配合及材料报送等方面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分别明确了各种处分措施。
具体包括:明确结算银行未按规定办理收款业务和划款业务,不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结算公司验资专户和网下发行专户中的资金进行验证,发生操作失误或技术故障,结算公司可视情节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暂停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等措施;结算银行未能确保结算资金的安全、致使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未遵守资金划拨的相关规定、导致结算公司相关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出现日终透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发生亏损,不符合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等指标要求,结算公司可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等措施;结算银行的总资本、净资本等不再满足结算银行资格条件,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发生亏损,年度考评结果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结算公司认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情形,结算公司将终止其结算银行资格。
上述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实施后,可及时制止和处理结算管理和结算银行业务管理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自律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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