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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19日下午正式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并决定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证券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股份1%以上的,在推荐该公司股票时,需披露持股信息,并且荐股时不能做反向操作。 证监会:同一人员不得身兼分析师和投资顾问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9日表示,两个规定明确,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和证券投资顾问。 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咨询新规 客户有签约后悔权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保证服务方式、业务规模与自身实力相适应。 2、规定客户签约后悔权,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客户可以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解除协议。 3、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了解客户情况和投资需求,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 4、规定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依据,咨询机构必须为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 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招揽客户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有误导性的营销宣传。应充分揭示相关信息并提示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6、禁止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顾问服务费用。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也突出了6点要求。 1、署名证券分析师应当对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 2、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观点不得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人员、基金公司等特定对象。 3、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机构,应当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4、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对其进行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 5、要求健全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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