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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银行(601988)业协会发布《2011年度中国银行业服务改进情况报告》,指出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网点在社会资金面紧张、信贷资源紧缺的情况 下,出现了对客户的存贷款设置不合理附加条件、增加不合理服务收费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此外,银行业协会列举了部分投诉较多的银行服务项目,包括理财产品收益提前终止权、产品到期资金不入账等问题 。
焦点问题1:银行掌握终止权
客户李先生反映,其于2011年 6月底购买一款银行信托类理财产品,然而,银行在没有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停止了该产品的存续期。
对此,李先生反映,为什么银行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客户却无法在存续期内赎回?
消费问题解答:
对此,银行业协会表示,所谓提前终止条款是银行制定的对于产品的运行终止及赎回的规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会提前终止产品,银行通常的解释是遇到重大金融政策调整,银行认为有必要终止。他说,重大金融政策调整主要指加息、降息政策以及重大汇率变动。
发售该款理财产品的银行内部人士介绍,上述产品是2011年以来该银行第一款提前终止的信托类理财产品。银行方面称,银行终止该款产品的主要原因是, 当时央行宣布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因此存在企业提前还贷导致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可能。但他透露,这种“提前终止”的出现更可能和最近监管机构严查银行理财有关。
银行业协会方面对记者表示, 理财产品设计和投资情况不透明,银行存在暗箱操作,一般会将多款理财产品对应多个资产包,并入银行相应的资产池中统一管理。
这种“多对多”的情况使银行得以自行调节理财产品价格。例如,在季末等关键时点,银行为了获得资金,往往通过高收益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某银行内部人士表示,将理财产品合同存续期限缩短,既不会让银行陷入到期无法实现产品收益的被动,又可以让银行支付较少的产品收益。
焦点问题2:超额收益归银行
“部分银行把客户投资超额收益归银行”的“霸王条款”也是昨日投诉的热点之一。
客户投诉称,某大型国有银行产品说明书上写明的“超出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部分的收益作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的条款,如此类似于“亏了投资者扛、赚了归银行”的产品设计,遭到了投资者和业内人士多方质疑。
上述这款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因此银行对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承诺。这意味着客户需要单方面承担产品投资亏损责任。而如投资获得超额收益后,客户却需支付银行理财销售费、托管费等。
消费投诉解答:
对上述投诉,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如果银行想拿走本属于客户的超额收益,就应该对客户资金进行保本,收益低时由银行承担风险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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