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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2张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银监分局对中信银行鄂州支行与湖北鄂州农商行分别罚款25万元,处罚日期均为9月26日。
决定书显示,中信银行鄂州支行法定代表人为张耿,该行因违规发放用途不真实个人贷款,鄂州银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其罚款25万元。
而湖北鄂州农商行法定代表人为邹家勇,该行因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执行不到位,鄂州银监分局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其罚款2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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