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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已经讲过设立离岸信托需要考虑的诸多问题,在国内信托在大多时候是被看作是一种理财产品,这自然是毋庸置疑的,但从字面来看——“信托”就是基于信任,而建立的委托受托的关系的意味。那么设立国际上真正意义的信托究竟可以给你带来哪些便利与益处呢?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还是举几个经典案例说明:
第一,隔绝继承方面的风险。
比如,A先生是一位坐拥万贯家产的富豪,跟前妻育有一个儿子,而现在正准备与Z女士开始一段新的婚姻,但是A先生却有一个顾虑,就是他担心自己将来离世后遗产继承的问题,尽管他现在与Z女士很相爱,但是他不希望Z女士将来有分割自己遗产的权利,只想把遗产全部留给自己的儿子。
如果A先生提前建立信托,然后通过信托去购置资产,那么就会避免他现在所担忧的问题,因为资产放入信托之后,便成为了一个独立的,不可分割的财产,然后将受益人指定为自己的儿子,从而达到规避继承方面的风险问题。
第二,隔绝婚姻方面的风险。
离婚时,总也难免面临着财产分割的问题,像如这个案例,B先生用儿子名义在澳洲购买了房子,儿子在澳洲结了婚,后来因为种种原因离婚,离婚时女方提出分割房产,但是B先生觉得这是婚前房产,按中国的法律规定来说不应该被分割,可是在澳洲没有婚后婚前资产的概念,如此资产便面临了这样的离婚风险。
如果之前,也就是B先生在购置房产之前通过家族信托去持有房子,儿子仅作为受益人,那么这样就可以规避他现在面对的扰人的问题。
第三,隔绝诉讼纠纷方面的风险。
在2001年美国的安然事件中,曾牵扯到一家颇具影响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属于合伙企业,其中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着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出现债务追偿问题,个人名下的所有资产将会被用来抵偿债务。当时其中一名普通合伙人为了避免面临这样的风险,便提前把资产放入了海外的一个信托当中,虽然被举报提前进行了财产的转移,但是由于美国的法律在他所设立信托的地方并不适用,所以保住了他的个人财产!
这是在实践中,最常见的会影响离岸信托功效的三个风险。对于第一个风险来说,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耿西岛、香港及新加坡基本都能够有较为明确法律规定来隔绝继承人方面的风险,外国法院的判决也基本无法执行。对于第二个风险,基本上不承认外国法院对于委托人人身关系的判决。对于第三个风险,以上五个离岸中心都认为以故意欺诈债权人为目的转入信托的资产都是无效的。
所以设立信托要结合自身所需,选择适合自己的离岸中心,从而达到你想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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