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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者希望激活慈善领域相关法律中与金融手段有关的条款,让“市场”这一高效配置资源的手段在慈善领域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
立法机构在三月份的年度会议中,对中国首部《慈善法》的草案进行了审议。《慈善法》三读通过,15年前已经生效的《信托法》中有关“公益信托”的条款将有望落地。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在接受腾讯财经采访时表示,中国金融制度发育并不完全,阻碍了“金融与慈善的对接”:慈善信托一直无法激活是这一障碍的表现之一。
此前,中国慈善信托领域的发展“应该说是基本空白”。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郑功成教授分析认为,公益信托主管机关不明确,这是长期以来慈善信托无法落地的原因之一。
“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所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系慈善信托。这是《慈善法》立法说明对慈善信托的解释。
最新通过的法案中,受托人被确定为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这意味着每年“1000亿左右”社会捐赠中的一部分将有望进入信托市场。相较于慈善机构,信托公司在风险控制、财产增值方面更为专业。
“原来是慈善组织做慈善,现在则引入了市场机制。”这是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非政府管理研究所王名教授接受财新采访时做出的表态。
慈善信托是市场机制的一部分。在更为宽泛的意义上,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以提升慈善效果的做法,被冠以“社会影响力投资”或“催化式慈善”的名称,已由多家慈善机构付诸实践。
“催化式慈善”一方面强调不同领域利益相关方的合作,另一方面,通过激励机制的设计,以杠杆方式撬动更大的慈善效益。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李一诺对这一由该基金会倡导的概念进行了解释。
李一诺表示,对于关注利润的企业而言,慈善组织所经常采取赠款方式“不一定是最合适的(慈善)方式”,原因在于企业需要激励机制。盖茨基金会一直在尝试以投资方式促进慈善进程:该基金会所采取的项目相关投资(Program-Related Investment)是方式之一,在近年内投资了大约50个项目,投资金额“与一个成规模的基金类似”。
在投资中,慈善机构与投资机构的做法类似,向满足基金会慈善目的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股权投资,此外还包括采购量担保等。慈善组织希望通过市场方式,刺激企业就重大健康和发展问题开展创新,并撬动外部资本的加入。
作为企业接受慈善机构投资的回报,慈善基金会可向企业提出一定的要求,例如企业须以较低的价格向严重欠发达地区出售一定数量的疫苗、药物等产品。
王振耀分析,以市场方式推进慈善的做法在中国并不流行,原因在于,一方面受“慈善不应图回报”的传统思想影响,民众倾向于将市场经济与慈善相对立;另一方面,中国慈善服务链条较短,可能阻碍慈善组织试图以投资推进慈善进展的努力,“服务链条较短,慈善组织无法独立完成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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