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民惊呆!6亿多基金资产,竟转给“老板”100%持股公司
将旗下私募基金的资产转移至关联公司“腰包”,挪用基金资产超过6个亿,国融中投、万利财富两家公司的“大胆”操作遭到证监局的立案调查,最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合计处以12万元罚款。
事实上,早在去年6月,万利财富就被基金业协会列入因失联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
来看看发生了什么事。
国融中投、万利财富合谋
挪用基金资产超过6个亿
近日,北京证监局通报了一起私募基金挪用基金资产的违法违规事件。
证监局在近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经查明,国融中投、万利财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国融中投海纳百川国融FOF基金(以下简称国融FOF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不得投资未上市或者未在新三板挂牌的股权。
国融中投远洋1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国融远洋1号)的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范围主要以股权形式投向于连云港(3.89 -1.02%,诊股)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船务)。
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7月30日,国融中投担任国融FOF基金的管理人。在此期间,国融FOF基金共计申购国融中投管理的国融远洋1号的金额为52,680万元。
2017年7月31日至2018年2月5日,万利财富担任国融FOF基金的管理人。在此期间,国融FOF基金共计申购国融中投管理的国融远洋1号的金额为11,479万元。
2016年11月10日至2018年2月5日,国融远洋1号共计向连云港船务银行账户转款67,507万元。
连云港船务不是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由翁宝强100%控股,是国融中投、万利财富的关联公司。连云港船务收到国融远洋1号转入的资金后,未进行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国融中投、万利财富利用担任国融FOF基金管理人的职务便利,将国融FOF基金的64,159万元资金用于申购国融远洋1号,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国融中投、万利财富将上述64,159万元资金转至关联公司连云港船务银行账户,未实际用于投资,将资金挪作他用。
天眼查信息显示,万利财富成立于2015年3月3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杨晓军,是国融中投的全资子公司,值得关注的是,国融中投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杨晓军,两家公司的实控人均为翁宝强。
承接资金挪用的连云港船务公司也是翁宝强旗下公司,成立于1989年6月30日,注册资本为6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陶文菊,即使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接受了国融远洋1号6个多亿的转账,也依旧由翁宝强100%持股。
旗下两款私募基金违规承诺约定收益率
北京证监局也同时通报,国融中投在发行国融中投致远山河系列三期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万利财富在发行万利汇金1号、万利建信1号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与投资者约定基金收益率。
事实上,此前披露的裁判文书也详细记录了这两款产品的发售过程。
据《邵双吉与翁宝强、万利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披露,2018年1月2日邵双吉与北京万利公司及恒丰银行签订了合同购买万利汇金1号私募基金,该合同约定了出现相关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2018年1月4日,邵双吉收到北京万利公司确认函,基金合同和确认函确定了邵双吉认购金额为100万元,收益基准为年化9%,基金到期日期为2019年1月4日,邵双吉购买该基金后,北京万利公司付了利息收益90000元,后无法归还购买基金的本金100万元,在2019年1月10日,邵双吉与北京万利公司、翁宝强、国融中投公司签订补充每月还款合同,约定自2019年1月至12月按约定一定的比例归还本金及利息,如有违约支付30%的违约金,而事实上国融中投公司、北京万利公司、翁宝强未按该补充还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还款,相关利息也未支付。
经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19]84号行政监督措施决定书《关于万利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措施的决定》、[2019]88号行政监督措施决定书《关于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措施的决定》,北京万利公司、国融中投公司有侵占基金财产的行为。北京证监局已将北京万利公司、国融中投公司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该案中,其因明显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
今年8月披露的《顾文莉与万利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则记载,2018年3月6日,顾文莉(作为投资人)与万利财富公司(作为管理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托管人)签订《万利建信1号私募基金合同》(合同编号WL20171130-044,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合同约定:本合同三方就投资人委托管理人设立基金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基金为万利建信1号私募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本基金投资于国腾盛世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收益权;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成立之日起15个月;本基金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9.5%,投资者年化收益超出9.5%部分,管理人计提20%业绩报酬;可供分配收益为本基金的累计未支付利润;本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为基金到期清算日,收益分配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投资人可按本合同约定相应享受当期收益分配,本基金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年化9.5%,采用单个投资者单笔投资年化收益差额法计提,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所持份额或赎回份额在持有期的年化收益率大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时,分别计算每笔份额在上一成功计提基准日至本次计提基准日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对超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持有期差额收益按20%比例进行计提;投资人投资本金于基金投资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份额持有人就所持有的基金份额预计可分配预期收益及本金总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缴付的投资本金×(1+份额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实际收益计算天数/365);顾文莉承诺认购/申购150万元本基金份额。
顾文莉于2018年3月6日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募集账户转账支付150万元。
2018年3月8日,万利财富公司向顾文莉出具《万利建信1号私募基金确认函》,确认收到顾文莉认购的万利建信1号私募基金的投资资金,收益基准(年化)9.5%,认购金额150万元,起息日期2018年3月8日,到期日期2019年3月8日,封闭期内按季付息,封闭期为12个月,投资本金于基金投资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兑付。
另查,万利财富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将涉案万利建信1号私募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备案信息中载明基金成立于2018年1月11日。
庭审中,顾文莉陈述称基金投资期限届满后,万利财富公司没有返还投资本金,也没有支付过收益。
万利财富已被基金业协会注销备案资格
早在去年6月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注销第十七批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的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万利财富赫然在列。
基金业协会称, 32家机构达到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注销条件。协会将注销该32家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已注销机构不再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不得再以私募基金名义展业。
据天眼查,万利财富目前自身风险94条,周边风险多达239条,该公司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失信公司,同时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
国融中投的情况也类似,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失信公司,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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