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慎对浮动管理费新规:这笔钱到底要不要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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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牛妹,也看到了这份指引在行业和投资者间引起的巨大反响。市场上甚至有解读称,这份指引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打破了基金管理费的铁饭碗,因为业绩好的可以多收费,差的则只能拿到很少一笔管理费,极端情况下甚至出现提不上管理费的现象。
牛妹通过与多位公募基金人士、基金经理的交流发现,现实情况并非这些解读说得这么“躁动”,多数基金公司应对得也十分冷静。
究其原因在于,其实自2012年5月监管部门着手研究探索“对称浮动”收费模式以来,浮动费率的基金产品就已经开始出现,所以所谓“打破铁饭碗”的尝试早已有之。只是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浮动管理费的计提方式此前是由各家公司自发形成,不仅标准五花八门,甚至隐含一些道德风险,因此本次浮动管理费指引算是对这类产品进行了规范、提出了统一标准。
那么公募基金都怎样看待新指引?它会对现有基金和新申报产生哪些影响?又是否能真正打破基金公司管理费“旱涝保收”的状态、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呢?
浮动费用型基金业绩并无优势,现有基金面临调整
早在浮动管理费基金设立之时,业界在探讨其初衷的时候就提出过,要义是实现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捆绑,督促和激励前者更负责任、创造出更好的业绩。
那么效果如何呢?数据胜于雄辩,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迄今成立的浮动费用型基金业绩表现。
这里要先做一个说明。在新指引中对于浮动管理费基金做出了明确定义,即“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与业绩表现直接挂钩的基金”。根据收费方式不同,这类基金又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支点式”上下浮动管理费基金。基金管理人实际收取的报酬(管理费)与基金的业绩表现直接挂钩,当基金业绩表现高于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费向上浮动;当基金业绩表现低于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费率向下浮动。
二是提取“业绩报酬”浮动管理费基金。基金管理人收取固定管理费的基础上,当基金的业绩超越预先设定的基准时,按照超额收益的一定比例收取附加管理费。
根据Wind资讯,目前市面上一共有42只浮动管理费基金,他们的基本情况和业绩表现如下:
这么粗略地一看,似乎和大家一开始设想的不同呀。既然是利益捆绑、各种激励,难道不是应该业绩甩开普通基金一大截?实际情况是,三年前成立、收益最多的东方红产业升级,回报也不过161.5%,年化收益大概在37.6%左右,也算不上惊艳。至于后面的更是只能用“表现平平”来形容了。
从上述统计可以看出,这类基金的主要类型包括普通主动管理基金、纯债基金和二级债基。华宝证券近期发布的研报对这几类浮动管理费基金的业绩和普通基金做了一个比较:
其实这么一看,在权益类基金上,浮动管理费基金和普通基金的整体收益差别还真是不大,不过在回撤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在普通主动管理型基金回撤较大的2016年,权益类浮动管理费基金的收益平均値明显好于前者。
而在债券型基金方面,纯债基金中,2014年50%的浮动管理费基金收益率处于所有纯债型基金后25%的位置;2015年大部分浮动管理费基金收益率处于所有纯债基金的中位数之下;2016年、2017年则出现了反转,大部分基金收益率处于所有纯债基金中位数之上。
二级债基的情况也与此类似。今年以来除了其中一只处于行业50%~75%位置之外,其余3只基金的收益均处于25%~50%。
与权益类基金相似的是,债基中的浮动管理费基金回撤和波动率也比普通基金更小,由此其实可以窥见这类基金的一些共同特征。原本以为在更好的激励机制下,基金经理可以在把控好风险的前提下“放飞自我”、博取更高收益,结果发现大家纷纷更加稳健了是怎么回事。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指引下,原有的这42只浮动管理费基金也要进行调整。一位沪上公募投研部人士告诉牛妹,对于已有的产品,跟投机制、基金经理要求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是明确要照新规来执行的,其他部分暂时没有提。例如,指引中要求采取浮动费率的基金需要是债券基金或绝对收益策略基金,从上面的分析就能看出目前不符的大有“基”在。
“浮动管理费基金其实数量不少,也已经存在好几年了,但业绩上并没有特别明显的优势。有的产品业绩看着还不错,不过和同公司、同样基金经理管理的固定费率的比,好像也没有什么优势。所以是理想很美好,现实很残酷。”
多维度规范浮动管理费基金,为新产品申报打开口子?
前面已经提到,此前浮动管理费的计提方式是由各家基金自己制定的,所以标准也是五花八门。这次新指引中对此专门做了明确限定:
一、逐步计提法,年化收益超过基准才计提报酬
采用逐笔计提法提取业绩报酬的,应当在持有人赎回每笔基金份额时计算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只有当年化收益率超过约定的基准时,方能对超过部分计提业绩报酬。
二、双高法,需要满足两条件
未采用逐笔计提法提取业绩报酬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超过以往提取业绩报酬时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1元的孰高值;二是基金业绩表现在考核周期达到或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
三、“支点式”浮动管理费基金专门要求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支点式”浮动管理费公募基金,应当按照“奖惩对等”、“有限浮动”的原则设置管理费。(具体不再展开)
除此之外,新指引还对年度收取的总管理费用和计提周期等都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基金提取业绩报酬后,年度收取的总管理费用,不得超过考核期内平均资产规模的5%;计提周期基金管理人计提浮动管理费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一年;提取业绩报酬基金的提取频率每年不得超过一次;计提日应当为基金封闭运作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采用逐笔计提法计提业绩报酬的浮动管理费基金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这么多细节都进行了确定,此前关于浮动管理费基金的诸多模棱两可的地方也被敲定了下来。另一位华南大型公募人士表示,新指引就是要大力规范这类产品,“之前是鼓励管理人与投资者利益捆绑,收费与管理能力捆绑,能者多劳、多劳多得。后来出现了一些别的问题,比如有的产品存在投资者没赚到钱、反而让管理人计提了不少附加管理费的情况,当然也有可能存在业绩做不好提不上管理费、于是消极管理的死循环,这种情况确实不好杜绝。”
上述投研部人士还表示,2016年5月之后其实“基本不让报这类产品了”,所以发行也暂告一段落。而新指引的出台无疑又打开了这类产品的上报通道,“后续可能会有不少公司愿意进行尝试”。
专家:意义积极,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对于此次浮动管理费基金的新指引,第三方评价机构和其他研究机构的专业人士表示了高度关注。他们的态度也大同小异,那就是——意义积极,但要实际落并顺利运行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例如在新指引中,“业绩报酬基金专门要求”一项专门指出,提取业绩报酬基金应当引入发起式资金,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发起式资金中,管理该业绩报酬基金的基金经理出资比例应当不低于10%。
济安金信副总经理王群航对此专门撰文指出,发起式基金作为一个特定的类型,总体上也失败了,早在2012年,业内开始尝试发起式基金的时候就想到了“利益绑定”。他还表示,“跟投机制就一定有效吗?那个‘100万元’的量化标准是如何给出的?”、“如果说给予了一定的激励之后就可以做好业绩,那么这是否在暗示当前公募行业都没有好好地工作呢?”等等。
华宝证券在其研报中也表示,其认为绝对收益型基金的本意在于打破基金公司对于管理费“旱涝保收”的状态,同时激励基金经理更好的进行操作,为投资者谋福利。“而就当前看来,浮动管理费基金仍然面临较多弊端,即使在政策的监管下也无法完全消除所有道德风险及其他缺陷,公募型浮动管理费基金仍有一条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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