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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上午,北京市高院对中国传媒大学女生遇害案作出二审宣判。2015年8月9日,传媒大学毕业生李斯达将传媒大学女研究生周云露诱骗至自己的暂住地,随后将其杀死。2016年12月,北京市三中院一审认定李斯达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李斯达当庭表示上诉。北京市高院最终二审裁定驳回李斯达的上诉,维持一审死刑的判决。
为寻刺激杀害女孩
2015年8月10日晚,中国传媒大学2014级电影专业女研究生周云露失联,该校的另一名已毕业男生、2010级音响导演专业毕业生李斯达也同时失踪,两人手机均关机,无法联系。
8月11日凌晨,朝阳警方在传媒大学附近的内蒙古饭店将嫌疑人李斯达抓获。李斯达对8月9日强奸周云露未遂并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李斯达供述,他因生活与工作不顺心,于2015年6月产生了找一个女孩寻求刺激的念头,随后,他以要找周云露拍戏,需要试戏为由,要求周云露到他的居住地。在房间内,李斯达企图强奸周云露,在遭到反抗后李斯达将周云露杀害。
一审获死刑判决
2016年8月,经鉴定机构鉴定,李斯达无精神病,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同年11月,该案在北京三中院开庭审理。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李斯达为寻求刺激,经预谋后,将周云露诱骗至朝阳区某小区其租住处,持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将周云露杀害。李斯达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2月,北京市三中院对此案进行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斯达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且犯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驳回其辩护人提出的重新进行精神鉴定的申请。法院一审判处李斯达死刑,并赔偿受害人家属各类费用5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斯达当庭表示上诉。
北京市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周二10月31日,北京市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李斯达的上诉,维持原判。遇害女生周云露的父亲表示,李斯达的辩护人在二审庭审中提出,李斯达在被抓获时配合警方,并供认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但公诉方否定了辩护人这一说法。
周云露父亲说,李斯达在一审期间态度冷漠麻木,二审期间在庭审中表达了一些想求生的愿望。然而在二审宣判过程中,李斯达再度恢复了麻木的态度。李斯达的父亲曾经在一审结束后联系过他,希望取得谅解,周云露父亲当时拒绝原谅李斯达,“手段太残忍,对社会影响特別大,凶手内心无悔意”。李斯达的父亲在一审和二审庭审中均到庭,但两次审理的宣判日,李斯达父母均未出现。
文/本报记者 杨琳
(原标题:传媒大学女生遇害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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