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查处本案的过程可谓一波三折。为了追究内幕交易者的法律责任,美国证监会将德州海湾硫磺公司和相关人员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处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一审法院认为,矿藏存在与否不能只通过一个钻孔确定,1963年11月12日的发现虽然很有希望,但是不能以此证明矿藏的存在,直到1964年4月9日第3个钻孔的成功挖掘方可确定矿藏的存在。因此,前两个钻孔的发现尚不能称之为“重要事实”,相关个人被告对1964年4月9日之前买入的股票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在1964年4月9日至4月16日上午10时买入股票的内部人员因利用了一般投资者所不知道的“重要事实”,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样,德州海湾硫磺公司4月13日发表的新闻稿也不构成误导。最终,法院判决德州海湾硫磺公司及部分个人被告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