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立法最新消息:有望在2018年底前公布草案
[摘要] 本文主要从:等方面进行分析,房产税立法最新消息:有望在2018年底前公布草案。房地产税立法,不应该仅仅着眼于从纳税人这拿走什么、怎么拿走,更应该始终悬设价值目标,聚焦于如何用之于民、还利于民。这是任何现代税收的法理和情理基础。
近日,多个部委释放出加快建立房地产长效机制的信号,与此同时,多方消息显示房地产税立法进程将加速。那么房地产税公布,哪些人最应该值得注意呢?具体详情,请看下文。
房地产税年底前有望公布草案
自今年4月房地产税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备审议项目后,房地产税何时落地备受关注。按照4月份的表态:“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在2018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从目前各方表态来看,房地产税立法有望加快,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进展安排,房地产税也有望提前审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指出。
据了解,个人所得税法与房地产税法一样,于今年4月被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备审议项目,而非初审项目。但是,今年6月,同样列为预备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就已提交初审并于近期通过。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财政部原财政科学研究经济所所长贾康表示:“现在市场上议论纷纷,按照工作安排,房地产税已提上立法日程,但是何时启动审议还要等待官方公布。只有等人大一审之后,房地产税草案才会公布,征求社会意见。”
不过,早在今年3月,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小组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原部长、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楼继伟曾透露,房地产税立法草案预计今年进行首次审议。
8月28日,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表示,下半年做好八个方面重点工作,其中在扎实有效推进三大攻坚战方面提出,坚决遏制房价上涨,加快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同日,财政部部长刘昆亦指出加快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房地产税要来了,谁最害怕?
中国经济网此前发文进行了分析:
1.在中心城市囤积了大量住宅的人
伤害指数★★★
从目前民意来看,在中心城市实施“累进制、惩罚性”的房地产税,是很有可能的。对于拥有100套住宅的人来说,即便第一套免征、从第五套开始累进税率,他的压力也会非常大。到时候会出现集中抛盘,对中心城市短期房价构成影响。这可能意味着,囤积大量房子的人财富将显著缩水。
2.盲目购买了旅游业、养老地产的人
伤害指数★★★★
如果不是顶级旅游区,不是配套好、位置佳的房子,旅游地产只能等着免征房地产税。如果不能免征,则其持有成本大增,加上利用率不高,这类房子将成为鸡肋。
3.盲目购买了三四线城市郊区、新区住宅的人
伤害指数★★★★
绝大多数三四五线城市人口增长乏力,各地围绕着高铁站建设的“高铁新城”很多都非常荒凉。如果你盲目在这些地区购买了住宅,未来开征房地产税后也会非常惨。
4.加杠杆、超承受能力买多套房的人
伤害指数★★★★
如果房地产税的开征,会让房价进入一个平稳期,房子很难套现。这些人“死扛现金流压力”的期限就会加长,生活会变得比较痛苦。
5.在三四线城市囤积了大量住宅的人
伤害指数★★★★★★
相对而言,这种人更惨。即便在三四线城市不实施累进制、惩罚性的房地产税,他们持有房产的成本将大增。但由于多数中西部三四线城市人口增长乏力,很多家庭都拥有多套房,所以很难通过出租转嫁房地产税,而卖房子很有可能找不到接盘侠。
6.手中有多套房、负债率非常高的炒房者
伤害指数★★★★★★
房地产税即将出台这个消息,就足以对这类人产生巨大的压力。因为消息公布后,会加剧市场的僵持,目前仍然拿了很多房子、承担巨大债务的炒房者,将会非常困难。他们只能选择斩仓,否则房子可能断供被银行申请查封、拍卖,到那时套现价格会更低。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光明网评论文章指出,其实,无论是作为房地产市场或整个经济的调节手段,还是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新设税种,房地产税目前事实层面上都有了势在必行的势头。
但这离不开一个最起码的前提,即,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原则。这也就是说,房地产税的开征,应该伴随着公共服务种类的增加和所有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作为地方税税种,房地产税的设立和开征,应该是地方公共服务升级的契机,而不应单单成为地方政府稳定庞大的税收来源。
尤其是,房地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按照法理和国际惯例,房地产必须是以个人私有为前提。但作为土地公有制的国家,私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并且政府收取了大量土地出让金,出租时间是30—70年不等,相当于已经收取了租金。在一次性付清租金的情况下再缴纳房产税款,首先需要一个明晰的法理解释,以备在司法中应用。
其二则是,在土地出让金上叠加房地产税,就更需要公共服务给纳税人的叠加性回报。从征收房地产税的一些国家来看,房地产税都被用于纳税人所在地的教育、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等公共服务项目上。房地产升值的程度紧密相关于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税金的使用效率,房地产税与政府的公共服务呈现良性循环。
因此,对于我们的房地产税立法及其配套政策而言,确定如何征收、如何使用房地产税的政策讨论过程,同样是确定如何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监管税金使用、监督政府征收和使用的过程。
总的说来,房地产税立法,不应该仅仅着眼于从纳税人这拿走什么、怎么拿走,更应该始终悬设价值目标,聚焦于如何用之于民、还利于民。这是任何现代税收的法理和情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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