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财股网为首页 网站地图 财股网导航 商务合作
首页
一位税务方面的专业人士对记者表示:“由于新企业所得税已经上升到了税法层面,要在这个基础上出台任何解释都要有非常高规格且严苛的流程,并不是一件易事。”
记者试图就此采访国家税务总局,但并没有得到回复。
记者注意到,就这个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2009年8月6日曾有一篇回复网上意见,其核心是:“但财税[2002]56号文并不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因此,未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08年1月1日以后都不能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但在回复最后,该文也表示:“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上的这个回复,杨卫华表示:“网上的2009年8月6日的这篇回复意见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这只是对于一种具体法律法规的解答方式,只有具体的法规才能具备指导作用,应该形成文件,发送到各个地方的税务机关。”
潘明星给出的解决方案是:“这个的确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偏差,因此应该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者国务院应该明确地出台一个规范性的,而不是简单的网上回复,这样是缺乏法律效力的,我认为,如果通过一个正常渠道,是应该可以很快得到政策答复的。”
上一篇:重庆到欧洲货运将比沿海快一倍
下一篇:终于加息了
投资亮点 1.多品牌经营扩张市场空间:低端子品牌名气已运作,2010年已发展700多家终...[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