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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关于个税“家庭计征”的讨论再次引发,个税改革这根敏感的神经再次触动。业内专家分析指出,个税“家庭计征”无疑更能体现税负公平,但在我国短期内尚难实现。我国目前仍应加快推进个税走向“综合计税”。
“家庭计征”更能体现税负公平
个税制度起源于英国,创立至今已有超过200年的时间。目前,个税已成为世界上众多国家的主体税种,在美国、英国等一些发达国家更是第一大税收来源,各国的税制设计也不尽相同。
从世界范围来看,个税的纳税单位分为个人和家庭两种。例如有高税收、高福利之称的法国,就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具体征税对象的收入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数目进行计算,对收入的定义是除去可免税优惠部分之后的家庭净收入。
在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国家中,往往也会对家庭的负担情况进行考虑。我国目前的个税税制中,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就是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的标准测算出的。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张斌指出,个税“家庭计征”无疑更能体现税负公平,也更能体现现代社会以家庭为单位的特征,个人计征往往是一刀切的税制考虑,“家庭计征”会考虑家庭之间的差异性,比如有无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等问题。
“家庭计征”必须建立在“综合计征”基础上
近几年,伴随着个税的改革步伐,个税“家庭计征”的呼声不绝于耳。相关专家指出,“家庭计征”必须是建立在“综合计征”的基础上,“家庭计征”的讨论实际上传递出个税亟待从分类向综合迈进的改革信号。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的个税税制,这种税制尚无法对个人的所有收入进行统一计税,就无法做到对整个家庭收入进行统一计税,当然也就无法谈及考虑家庭之间的差异性,进行相关的扣除,实行'家庭计征’。”张斌说。
国际上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综合计税”,包括越南、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综合计税”是最能体现一个人纳税能力的税制,我国目前实行的各类收入分类计征的个税税制在世界范围已寥寥无几,必须加快推进。
相关专家也指出,“家庭计征”不要与“综合计征”相混淆,“综合计税”具备两个特征,一个是将纳税人的各种收入汇总计税,一个是按年为单位计税,从国际经验看,一些实行了“综合计税”的国家,逐渐引入家庭扣除才实行了“家庭计税”。
“家庭计征”尚不具备条件
作为我国目前税制改革的一个难点,个税“综合计税”目前仍处于准备阶段,个人纳税信息库、纳税申报制度等都在加快推进之中,可以说,建立在“综合计税”基础上的“家庭计税”目前在中国尚难短期实现。
“国际上有类似于家庭实际赡养系数这样一个计算依据,这一概念有利于比较公平地计算个税应纳税额,但要求有更细致、更有支撑力的管理条件,需要核实各个纳税人的家庭情况,我认为目前在中国实施难度较大,现在有很多人口是不断流动的。”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曾表示。
“'家庭计税’不仅仅需要'综合计税’需要的个人征税信息,还需要家庭成员的信息,还需要核查机制,要考虑到不同的差别扣除,这不仅要进行细致、周到的税制设计,同时需要相当的征税成本与条件,目前我国尚不具备条件。”张斌说。
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刘克崮指出,我国需要建立一个信息共享机制,包括各个社会成员家庭成员组成、收入情况、住房情况、这涉及公安、社保、税务等多个部门,这是推进很多改革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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