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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个税改革又迈出实质性步伐。
据了解,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不仅考虑到提高起征点,而且综合考虑到税收公平、普遍的基本原则,统筹考虑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级次、级距和适用税率,对纳税人的负担实施相应扣除,以及对其他财产性收入的税收调节等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指出,虽然现在征求的意见都是希望税负越轻越好,但是从全国税收状况和个税未来发挥作用看,3500元的起征点已经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在目前阶段还是比较合理的。同时,最低档从5%降到3%有利于降低工薪阶层税负,这与个税改革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监管、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税负的目标基本上一致。
中国个税改革目标定位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基本特点是除一部分特殊的收入项目外,其余的所有来源、所有项目的收入都须加总求和的基础上,一并计税,即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以家庭为单位至少按年度归集一部分收入适用综合税率,这样比分类税制更公平。
张斌指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之所以迟迟没有迈出第一步,是因为其对征管条件要求比较高。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要增加更多纳税成本。例如,税务局要掌握每个家庭的大量的信息,同时鉴别信息真伪,就需要很高的征管成本。而迈出第一歩的关键,是以现行税务机关和现行的征管条件能够完成的工作量来实施基本方案。
专家普遍认为,鉴于收入来源多元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现实,中国税制制定要考虑国际税收竞争,国际税制趋同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建立在综合计征基础上的个人所得税调节,无疑是更贴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现实的调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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