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改补充责任为相应责任 或改变平台利益格局
两字之差将改变电商平台利益格局?
来源:南方都市报
历经4审、每次修改背后都有着激烈博弈的电子商务法草案昨日经表决通过。
备受关注的是,在电商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前一天,第38条平台责任条款做出关键修改。表决稿将此前四审稿草案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相应的责任”,删去“补充”二字。
8月31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电商法起草组副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就此透露,两字之变,背后也体现出“博弈”。
在审议、博弈过程中取得更多共识
南都记者了解到,据电商法草案三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此次草案四审稿,应一些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人士建议,将“连带责任”修改为了“相应的补充责任”,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直言,如此弱化平台责任是“开倒车”。
就此,尹中卿也直言:“将‘连带责任’修改为‘相应的补充责任’,我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都不赞成。大家提出意见后,最后又把‘补充’去掉,改为‘相应的责任’。”
尹中卿透露,从“连带责任”到“相应的补充责任”,再到“相应的责任”,这中间体现了“博弈”。“开始平台经营者提出‘连带责任’过于严格,但其后改成‘相应的补充责任’太轻了,因此,最后定稿的时候改为‘相应的责任’,这比较平衡。”
尹中卿还谈到,电商法起草和审议的过程,比较好地体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关于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发挥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主导作用。在审议、博弈过程中取得更多的共识,使草案具有更多的可操作性。
有分析认为,两字之变,将深刻改变平台的利益格局。
从法律上说,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就意味着,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既可以起诉平台也可以起诉平台内的商家;而“补充责任”则意味着,只有当商家无法满足赔偿诉求时,平台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对消费者来说,追诉平台自然比追诉平台内的商家来得更简单,但对平台而言,平台内商家数量众多,如果要对每一起可能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沉重的包袱和难以估量的合规风险。
5年历经4次审议、3次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会上,尹中卿回顾了电子商务法从立法动议到法律起草、修改、审议各阶段的经历。
电子商务法为何历经四审才得以出台?尹中卿在发布会上表示,根据立法法,我国法律一般是经过三审,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从提出到通过,经历五年时间、两届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
“经历四审的原因在于,电子商务法和其他法律相比很复杂,涉及面广、规模大,又是个新生事物,很多事看不准,而且发展日新月异,制定过程比较慎重。”尹中卿说。
南都记者注意到,电子商务法的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起草。2013年,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牵头国务院12个部门组成了起草组。
在尹中卿看来,国务院对电子商务没有主管部门,如果不是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出台”,这种情况下,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牵头起草法律草案具有优势。
他回忆,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广泛吸收了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以及地方的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一起从事调研和起草。“一部法律四次审议,三次公开征求意见,这在历次法律审议中都是少有的。”尹中卿说,各方意见都在整个修改过程中博弈。
他还以电商法第10条举例:从起草、调研直到第四次审议,围绕电商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一直都有意见。“刚开始,国务院有关部门主张全部都要登记,但电商平台和经营者认为有些没有必要进行工商登记,在其后的修改中,我们逐渐用“但是”来排除,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工具对劳动者、生产者、消费者产销见面、便民的方便作用,这也是经过逐步完善的一个过程。”
声音
专家:消费者索赔难度和维权成本将增加
对于电商法草案一波三折的修改,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时建中向南都记者表示,将“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相应的责任”可以感受到立法机构的审慎。从法学角度解释,“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责任”,甚至包括“连带责任”,从这个角度看,这一修改可视为一定意义上的进步。
时建中同时指出,“相应的责任”包括了多种可能的责任类型和承担方式,不够明确和清晰。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复杂,更需要法律予以规范,需要更清晰的责任分配机制来规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这样的规定不但未能很好地解决应该解决的问题,反而可能派生出新问题,法律条文中应该避免使用‘相应的责任’这样具体责任类型和违法成本均不确定的表述。”时建中认为,电商平台违法成本不清晰,就意味着消费者权利救济缺乏保障。如果“相应的责任”需经未来修法、细则或者诉讼才能确定,将会增加消费者的索赔难度和维权成本,使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其结果也将致使电商平台违法成本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高。“这也是目前电子商务实践中的许多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成因。”
在时建中看来,只有在立法环节,从源头提高电商平台违法成本,形成一种有效的事前约束,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优化电商平台竞争环境,实现电商平台服务与实体经济、消费者的共赢。
采写:南都记者 程姝雯 卜羽勤 刘嫚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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