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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制约生态功能区规划发展的财税政策也将有所突破。
2009年年底,财政部便出台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办法》,并将“加大对三江源、南水北调、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完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列入了2010年工作重点。
日前,记者就此话题专访了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李文华。4月,他被发改委聘为《生态补偿条例》起草工作专家咨询小组副主任,并参加了起草工作第一次全体会议。
早在2007年,李文华作为中方主席,组织国内外有关专家完成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并向政府提出了生态补偿的具体建议。
在他看来,生态补偿涉及到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公平性问题,目前各部门试点不少,但缺乏统一的规范,急需将补偿范围、对象、方式、标准等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
首要命题:厘定生态补偿范围
《21世纪》:30年来,我国出台了诸多环境保护政策,生态补偿机制与其他环境保护政策相比,有何侧重点?
李文华:一般来说,环境保护工作可以划分为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和建设两大领域。目前,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政策体系如排污法等,已基本建立并在逐步完善。
相比较,我国生态保护的政策和立法则比较薄弱,对于生态补偿这样重要的问题甚至存在结构性短缺。森林、土地、矿产、水资源等已有资源保护性立法,但对生态补偿的实施还十分薄弱;另一方面,基于市场机制的经济激励政策基本处于空白。诸如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流域和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无法完全解决。
这些问题的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利益关系规律,即生态效益及相关的经济效益在保护者与受益者、破坏者与受害者之间的不公平分配,使得生态保护面临较大困难,也影响了地区之间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
因此,建立一种能够调整相关主体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实施激励生态保护行为的政策,这便是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含义和目标。
《21世纪》:从您的描述看,很多生态建设行为都可以归纳到生态补偿机制,目前是否明确了生态补偿涉及的重点领域?
李文华:目前对生态补偿尚无严格的公认的定义,并且不同的研究或实践,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目的,提出了不同的生态补偿范围的总体框架,但究竟哪些领域应该纳入生态补偿机制的范畴,到现在也没有形成共识。
因此,我们很希望通过《生态补偿条例》调研和起草,首先解决这个问题。
根据2007年“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报告,从宏观尺度上讲,生态补偿按地区范围可分为国际补偿与国内补偿;按补偿类型又分为区域补偿(东部对西部的补偿等)、流域补偿、生态系统服务补偿(森林、草地、湿地、海洋、农田等生态系统)、重要生态功能区补偿(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以及资源开发补偿(矿业开发、土地复垦等)等。
生态补偿三步走:2020年完成
《21世纪》:目前,起草工作已经正式启动,面对如此庞杂的系统工程,政府是否应该分阶段地展开工作?
李文华:根据我们的研究,建议生态补偿工作分三步走:一是抓紧出台《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若干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二是在修改完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生态补偿条例》;三是在《条例》的基础上再进一步修改完善,力争出台《生态补偿法》。
政府还可以考虑3个五年规划共15年的努力,到2020年完成生态补偿三步走战略,从补偿基金完善阶段到补偿基金与生态税双轨并行阶段,最后进入生态税独立运行阶段,建立起完备的生态补偿制度。
《21世纪》:在发改委组织起草《生态补偿条例》前,我国已有多个省区开展了生态补偿试点,您在调研过程中发现这些试点都形成了哪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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