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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中,多数投资者对股价单日涨幅或振幅过大的股票有较高警惕性,认为如果没有利好的公告或政策性利好信息,涨幅或振幅较大的股票中存在市场操纵行为的嫌疑较大。而对于单日涨幅或振幅不大,但在一段时期内走出漂亮上涨趋势的股票,其交易中是否存在市场操纵行为,却不容易辨别。不少投资者存在这样的疑问:如果只是连续买入卖出一只股票,对单日的股价没有明显的影响,也可能构成市场操纵行为吗?以下一则案例可以解答这个问题。 2015年7月10日至8月28日,一个多月时间内,股票“X”的股价连续上涨,由接近10元的价格一路涨至最高52元左右。是公司价值被发现,还是其中另有故事?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揭示了该股上涨的原因: 中鑫富盈是一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投资顾问运营“A信托-宏赢206号”等11个证券账户,实际投资决策由李某某负责;吴某某控制“A信托-凤凰花香二号”等18个信托账户和4个个人账户。中鑫富盈和吴某某合谋,一起交易股票“X”谋利。在7月10日至8月28日的35个交易日内,中鑫富盈和吴某某控制的账户每日并未明显触发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短线操纵行为的指标,但通过相关交易行为,竟分别盈利1.47亿元和1.74亿元。证监会认定中鑫富盈和吴某某控制账户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包括: 1、连续交易 买入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25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8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6个交易日。 买入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有29个交易日,超过5000万元的有12个交易日,超过1亿元的有6个交易日。 卖出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1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7个交易日,超过60%的有2个交易日。 持有股票“X”占其流通股超过10%的有13个交易日。 2、在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 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股票“X”712万股,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5个交易日。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了两类市场操纵行为,分别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以及“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此案例中,中鑫富盈和吴某某同时实施了该两类行为。连续交易操纵实施的期限一般较长,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实际并未转移股票的所有权,仅制造交易活跃的假象。与拉抬打压等短线操纵行为相比,连续交易操纵和在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操纵的行为隐蔽性更强,需要仔细分析判断才能识别出违法行为。 投资者进行市场投资时,应遵从符合价值规律的理性投资方式,结合市场、行业和公司的情况进行冷静分析,警惕被市场操纵者制造的交易活跃、缓慢上涨的虚假繁荣蒙骗,造成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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