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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签署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11月施行,专家认为,此举将对相关受益股带来巨大机遇。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582号 现公布《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 务 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武器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 武器装备以及用于武器装备的计算机软件、专用元器件、配套产品、原材料的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质量特性的形成、保持和恢复等过程实施控制和监督,保证武器装备性能满足规定或者预期要求。 第四条 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条 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应当执行军用标准以及其他满足武器装备质量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鼓励采用适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依照计量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实施计量保障和监督,确保武器装备和检测设备的量值准确和计量单位统一。 第六条 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武器装备质量信息系统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记录、收集、分析、上报、反馈、交流武器装备的质量信息,实现质量信息资源共享,并确保质量信息安全,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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