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股民巨亏状告 证件受理天相投顾“研报门”
两股民投资巨亏 状告天相投顾
2011年3月,北京股民王某和夏某因参考了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彩虹股份的研报后,多次购进该股票惨遭套牢,分别亏损17万余元与6万余元。在向天相投顾发律师函索赔无果后,二人一纸文书将天相投顾投诉至证监局。昨日,《投资快报》记者从其代理律师张远忠处获悉,证监会已经发函予以受理。
2011年3月初,天相投顾一位分析师到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作股评报告会时,发布了关于彩虹股份的研究报告,王某与另外一个股民夏某参加了此次报告会。此后的一个多月时间内,王某和夏某每天收到证券公司转载的天相投顾推荐彩虹股份的文字材料。二人多次购进彩虹股份后,股价一路下跌,本想大赚一笔的他们深度被套,分别亏损17万余元与6万余元。
对此,王某和夏某想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人于2011年12月向天相投顾递交了律师函,无奈却没有收到对方的任何正面回应。天相投顾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发布这份研报的分析师已经离职,并称"那两个股民不是我们的客户,证券市场是买者自负的规则,我们对我们业务合规性负责,我们对我们的客户负责,投资者看了我们的研究报告后有了亏损而要我们负责,不是这个行业的规则。""我当时详细询问了该分析师,问他是否有到彩虹股份做调研,问他是否走进彩虹股份的生产车间,他肯定地说,他去了彩虹股份调研,看了彩虹股份的生产车间,并与彩虹股份老总接触了。"王某回忆,该分析师称2011年年中彩虹股份每股的盈利能达到6毛多,到年末每股盈利能有1块多钱。听完这些,她和夏某就多次购进彩虹股份股票,而彩虹股份的股票从4月份就一路下跌。夏某和王某认为,自己分明就是听信了分析师的承诺后买入的股票,天相投顾为此不能用"买者自负"几个字就简单推卸责任。
2012年3月底,股民委托律师拟下了一份投诉函,上书至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4月26日,我们收到来自证监会的书面回复,北京监管局已经于一天前受理我们的材料。天相投顾发布的关于彩虹股份的研报存在增持评级不客观、部分论述内容具有误导性甚至与事实严重不符等诸多问题。希望这件事情能在证监会介入以后,有所进展,还股民一个公道。"张远忠律师表示。
证监会受理天相投顾“研报门”
记者昨日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张远忠处获悉,昨天他收到证监会正式受理股民投诉天相投顾的回函。此前,扬子晚报曾独家报道天相投顾“研报门”事件,作为证券咨询机构的天相投顾因荐股导致两股民巨亏,被股民告上法庭。由于天相投顾董事长为原证监会官员,同时该案为国内首例因研报不实而遭投诉的案例,因此备受市场人士关注。张远忠表示,天相投顾研报存在重大过错,有诱导客户之嫌,不能享受“免责”待遇。扬子晚报记者陈春林
两股民听信不实研报巨亏
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未获回应
在去年12月2日的扬子晚报A40版独家披露了北京两股民因听信天相投顾的荐股报告而大幅亏损,委托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给天相投顾发去律师函,要求对其炒股亏损给予经济赔偿的事情。
据张远忠介绍,天相投顾2011年3月9日发布名为《彩虹股份:2010年实现扭亏为盈》的研究报告,对彩虹股份给出了“增持”评级,天相投顾研究人员在华鑫证券北京一营业部举办的荐股报告会上,力荐股民购买彩虹股份,华鑫证券客户王某、夏某听信推荐买了彩虹股份。没想到,最后两人分别亏损了17万余元与6万余元。王某、夏某认为自己的亏损因天相投顾的研报不实引起,遂委托张远忠律师向天相投顾发去律师函,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天相投顾对此却采取了置之不理的态度。天相投顾董事长林义相在其微博上表示:虽然收到了这份要求赔偿的律师函,但公司名称写错了,而且无律师事务所盖章或律师签字,因此没有回应。另外,林义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表示,王某和夏某不是公司客户,因此没有赔偿义务。
证监会受理投诉介入调查
律师称力争为股民趟出一条道
无奈之下,王某、夏某两股民只好上书证监会投诉天相投顾,因为按照法律,如果天相投顾被证监会认定违规了,他们就可以上法院起诉索赔。据张远忠介绍,在今年2月底,他受两股民委托向中国证监会寄送了投诉信,要求对天相投顾研究员发布虚假研报给予调查和处罚(本报2月28日A32版曾报道)。昨天,他正式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的回函,称已受理两股民投诉。
张远忠律师在接受扬子晚报记者连线采访时表示,根据行政诉讼法程序,北京证监局受理投诉后,下一步将会对天相投顾展开调查,核实股民的投诉,并在两个月内给出调查结果。如果证监会调查后认定天相投顾有违规行为并给予处罚,两股民就可以证监会的处罚为依据起诉天相投顾,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张远忠表示,虽然近年来国内资本市场上已有不少咨询机构因违规而遭证监会处罚,有的甚至被取消经营资质,但像天相投顾这样因研究报告不实而遭调查的,无论在证券咨询机构、还是券商界,都是头一回。因此,作为律师,他接手这样的案子也无先例可循,只能一步一步地摸索,力争为股民维权趟出一条道。
研报“免责条款”成此案难点
天相投顾未作回应,律师称不能免责
记者了解到,此案主要有两大难点:一是如何确定天相投顾的研究报告到底有无失实?二是即使失实了,咨询机构该不该为此负责?前一个难点相对容易判断,因为从上市公司彩虹股份的走势和业绩看,都远远没有达到报告的预期值。比如报告中预计“公司2011-2013年的每股收益分别为0.60元、1.19元、1.57元”,但记者查询公司2011年年报发现,去年不仅没有盈利,反而每股亏损了0.7元,股价也从2011年3月份的14元左右跌至如今的6元附近。研报预测错得很离谱。
对于第二个难点的分歧却很大,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研报中一般都有“免责条款”,比如注明“此报告仅供参考,据此买卖后果自负”等类似文字,意思就是股民看了或听了研究报告的内容,并依此买卖股票而导致亏损,咨询机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张远忠律师认为,“免责条款”与证监会制定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相抵触,不能成为研究机构免责的“挡箭牌”。而天相投顾所做的这份报告,存在重大过错,甚至可以说是诱导股民犯错的陷阱,不应享受“免责”待遇。记者昨天试图与天相投顾董事长林义相取得联系,并在其微博上留言,希望他对此事做出回应。但截至发稿前,也没有得到回音。对于此案,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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