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首例集体诉讼和解案后续:东兴证券赔付后向员工“反向讨薪”
东兴证券的一则公告,寥寥数语却引起了市场广泛讨论。其在近期公告披露,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的议案》。
1月18日,据媒体报道,东兴证券此次“反向讨薪”与前期公司保荐项目泽达易盛欺诈上市有关。
泽达易盛欺诈上市诉讼索赔近期迎来重大进展,此案的成功索赔也成为极具示范的“A股市场首例集体诉讼和解案”,目前,对于虚假上市等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一系列制度建设的探讨仍在路上。
针对“反向讨薪”事件,1月19日,《华夏时报》记者在工作时间多次致电东兴证券董秘办,其电话一直未能接通。
投资者获赔2.8亿余元
东兴证券日前在发布的公告中披露,公司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的议案》,表决结果15名董事同意,0反对票和弃权票。
公告没有进一步透露更多内容。但据媒体报道,相关追索扣回,与保荐项目泽达易盛欺诈上市有关。
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泽达易盛于2020年在科创板上市,然而却因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行为,于2023年4月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欺诈发行行为,投资者将其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直至2023年12月底,泽达易盛案以调解方式审结。
此案受关注度高并且处理得十分迅速,证监会投服中心党委书记、董事长夏建亭日前提到,泽达易盛案至2024年1月15日全部赔偿完毕,从集体诉讼启动,投资者用时五个多月就拿到了赔偿款。7195名投资者获赔2.8亿余元,其中个人投资者获赔金额最高的500余万元,人均获赔3.89万元,该案也成为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而东兴证券就是当时泽达易盛的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持续督导机构,并且事发后为此付出不小代价。
万联证券资深投顾屈放向《华夏时报》记者分析此事时指出:“东兴证券不仅是欺诈发行的参与者,也是其中的受害者,因此完全可以采取行动维护自身利益。本次追责是三方机构的一次新的尝试,同时也对其他相关参与机构和保荐团队起到了警示作用,未来在法律制度建设上应该充分考虑保荐机构和保荐团队对项目的责任划分,同时保荐机构也应该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
上述“三方机构”,分别为东兴证券以及服务泽达易盛的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东兴证券12月27日公告,作为集体诉讼和解案的一部分,东兴证券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等被告于《民事调解书》正式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全体原告投资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55亿元。
多家金融机构“反向讨薪”
事实上,从银行到券商,多家金融机构已经意识到追责到人的必要性。
2023年12月,招商银行发布监事会决议公告称,审议通过了《关于招商银行2022年度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的议案》。2022年,招商银行共执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员工2876人,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5824万元。
另外,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银行,以及民生、光大、平安等多家上市银行,均在2022年的财报中披露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券商的“反向讨薪”现象也随后跟上,主要是制度层面的设计。例如红塔证券于2023年7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管理办法>的议案》。
光大证券于2023年9月制定并印发《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追索扣回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了扣回超额发放薪酬的七种情形,包括考核结果弄虚作假、错误发放薪酬、违反党纪、问责处理等。
对此,艾文智略首席投资官曹辙认为:“券商‘反向讨薪’制度设立是因为当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力度不够,也不清晰。券商作为保荐人的法律责任是明确的,所有出问题的项目都应该是具体相关人员的责任,但犯错的人的项目奖金已经到手了,把损失留给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券商为了降低风险,转移损失才出台相关制度。”
从风险把控角度看,萨摩耶云科技集团首席经济学家郑磊认为,追责制度存在,有其合理性。对于原因,郑磊向《华夏时报》记者称:“金融行业的风险管理是盈利基础,但是有些产品和服务的风险释放是一个较长时间的过程,从业者和机构对风险的认知也需要一个试错过程,而为了业务顺利开展,激励措施需要尽快到位,这就导致了在产品和服务推出初期,对业务推广的激励已经实施,而风险损失出现之后,产品和服务环节的问题才得以暴露。”
谨防不当追索
对于“反向讨薪”现象以及相关追责制度,业内人士也有多种看法。
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认为:“反向讨薪制度要确保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过于苛刻的追讨导致员工权益受损。在设定追索条件时,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工作付出和公司整体业绩,确保薪酬追索在合理范围内。”
财经评论员张雪峰指出,在实施过程中,也可能面临一些问题。首先,需要确保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公正、透明的,以防止滥用权力或不当追索。其次,对于某些复杂项目,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可能需要更为细致入微的审查和判定,以免操作不当损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监管部门需要制定清晰的规范和标准,以确保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曹辙也提到一些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例如相关人员早已离职,甚至移民,如何追回?在法律法规上没有具体依据时,如何追回?相关员工不配合,拒绝返还绩效薪酬,如何保证能够顺利追回?这些问题的答案尚不明晰。
屈放认为:“针对欺诈发行现象,首先应该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制度,明确保荐机构及个人的法律责任。其次应加强投资者维权渠道和集体诉讼的保障机制,完善的资本市场一定需要有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有包括监管部门、法律机构、舆论监督媒体等在内的全社会监督,才能做到真正维护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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