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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十条规定了注册制与核准制并行机制,第二节则专门规定“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笔者认为,在过渡期内,让注册制与核准制双轨并行,有利于A股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节“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只有5条(第38—第42条),规定了注册制的发行条件,对盈利没有作出要求,只是要求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注册制的实施流程,由交易所受理、审核并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披要求,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报送证监机构注册。 此前,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认为科创板注册制与现行核准制有五方面区别:硬条件上有所放松;实行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审核制度;实行市场化的发行承销机制;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更健全的配套措施。笔者加上一条,那就是发审机制不同,注册制强调交易所的审核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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