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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证监会日前已明确表示,上市公司不得通过“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不死心,以“反收购”的名义行扩张董事会权利之实,甚至连“召开股东大会成本高、程序严格”都成为理由。 佰利联今天披露了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修订《公司章程》是为了防范恶意收购。其理由是,近年来,资本市场不断发生恶意收购,扰乱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由于公司股权结构相对分散,面临恶意收购的抵御力较弱。 上市公司的股权不是自由买卖的吗?只要不违反相关法规就行了,为什么又有恶意收购呢?由谁来认定恶意收购? 第二个问题得先回答,遗憾的是公告中没有直接答案,但依据公告中“董事会判断出现恶意收购”等表述,是否是恶意收购由公司董事会来认定;公告也披露了董事会的判断标准:收购方是否谋求公司控制权及收购方取得公司控制权是否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 是否谋求控制权,是否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长远利益,这些问题有标准答案否?简单举例,有外来资本收购了公司5%的股份,是不是构成恶意收购? 尽管判断标准很模糊,但判断结果却相当重要。 据佰利联此前披露的章程修订条款,一旦出现恶意收购的情况,股东大会在审议一系列议案时,均需要经过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另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主动辞职或被动离职的,需支付5倍薪酬的赔偿金,此外公司董事会还可以自主采取“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和“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略”等反收购措施。 到了这儿,深交所的问询函就来了:佰利联的董事会自主采取这些措施,是否有可能损害股东的基本权利和利益?难道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吗? 佰利联的理由是:鉴于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成本高,程序严格(必需履行至少提前 15-20天通知的程序等),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股东大会的反应相对迟缓、处理机制相对僵化,无法及时对恶意收购作出反应和处理甚至可能对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有必要通过《公司章程》赋予公司董事会在公司遭受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采取必要行动的权限。 佰利联还说,试想,如果董事会没有相应的行动权限,面对恶意收购,公司似乎只能坐等至少15-20天的时间流逝而坐以待毙,这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另外,即使在采取反收购措施时,公司董事会仍受至少受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束。 有意思的是,一心要通过修章程来扩张董事会权利的佰利联目前没有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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