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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市场热炒梅雁吉祥等“恒大概念股”之际,上交所一纸问询函问出了真相:恒大人寿10月底就已出清了梅雁吉祥。当时正是梅雁吉祥披露三季报之时,恒大人寿以持股4.95%的比例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价连续3个交易日涨停。
于是,非议随之而来,有投资者斥其“吃相太难看”。非议归非议,问题的关键恐怕还在于:恒大人寿的“神操作”是否违法违规?
恒大人寿的投资风格偏“快进快出”,有人据此认为此举属于“短线交易”行为。这似乎混淆了“短线操作”和“短线交易”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
《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同时,今年年初开始实施的减持新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3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显而易见,恒大人寿持股比例仅4.95%,并不在证券法和减持新规的调整对象范围之内。
有律师因此替恒大人寿辩护:“只要是自有资金,不构成短线交易即可。”按此观点,“存在即合理”,恒大人寿合理地利用规则,在二级市场赚钱无可厚非。
也有法律界人士持有不同看法,认为恒大人寿的短期交易获利行为“有操纵证券市场之嫌”。
《证券法》第77条第(一)项规定,禁止“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从上述法律条文上理解,目前仍无法认定恒大人寿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但有律师认为,恒大人寿的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是显而易见的,虽然持股比例不到5%,但“准举牌”行为客观上助长了股价上涨,并引发大量投资者跟风买入,恒大人寿随后快速卖出获取巨额收益,因此不能完全排除其操纵证券市场的可能性。
在梅雁吉祥10月25日晚最初披露的三季报中,恒大人寿尚未现身,但此后,恒大人寿发现这一“乌龙”,“善意”提醒了上市公司,随后,梅雁吉祥紧急发布更正公告,明确了恒大人寿第一大股东地位。
如此一来,恒大人寿若是在10月26日之后,借着股市热炒“恒大概念股”之际,迅速出清了梅雁吉祥,那么这个“善意”提醒就更显得别有用心了,也难逃“操纵市场”的指责,甚至难逃法律追究。
恒大如此快刀“割韭菜”,是否违法违规,还有待监管部门乃至司法机关等权威部门的界定。但没有股民们非理性追捧“恒大概念股”的氛围,资本大鳄哪来快刀“割韭菜”的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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