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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15日公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引导期货公司持续强化合规经营,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国民经济的能力。
证监会曾于2009年8月17日公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此次正式发布的规定是在试行规定基础上修订而成。
与试行规定相比,正式发布的规定增加了反映期货公司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的评价指标,修改了市场影响力指标,细化了加分梯度。新规将市场影响力的表述修改为市场竞争力,以更准确地反映期货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具体指标包括“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期货业务收入”“成本管理能力”“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五个指标。
新规还增加了引导期货公司提高抗风险能力的指标,新增“剩余净资本”的加分指标,引导期货公司及时补充净资本。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随后,证监会将根据规定启动2011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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