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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三:预期收益,永远“预期”
银行理财产品的第三宗罪就是令人捉摸不透的“预期收益”。几乎所有银行在推销理财产品都打出了“预期收益率”来大肆宣传,但在众多产品的说明书“预期收益率”的具体计算方法则了无踪影。与目前市场中的开放式公募基金相比,银行理财产品在投资方向和投资收益计算方面显得非常不透明。
银监会200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曾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提供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2008年,银监会又特别强调,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因此说,目前许多银行在操作上还很不合规。
原罪四:信息披露, 隔帘观影
买了理财产品,却不知道自己的投资去向如何、表现怎么样,这是目前银行理财又一被大家诟病的地方。此前,热议一时的渣打银行理财产品巨亏一事,就被投资者点名批评信息披露不够。一位购买了渣打银行的QDII产品的李先生就曾在财富口碑网发帖称,刚刚购买的头两个月收到的账单上都显示了账面价值和赎回价格。但是随后一年多内,每个月寄来的对账单上都没有赎回价格。
目前,银行理财的基本信息披露远不及基金。无论是净值计算、申购和赎回日期、投资组合等方面的都远落后于其他的理财产品。“有些理财产品在设计之初明显有瑕疵,运作也比较混乱,它的资金流向、利益分配都不透明。资金运用方向上没有监管的条文,对信息披露没有强制要求,只能靠银行系统内部风险监管,这本身就具有很大的风险和隐患。”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银行分析师这样对本报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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