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法律架构中的“避雷指南”
提到家族信托,首先想到的是处理复杂的血缘、姻缘关系,要“防儿媳、防女婿”(防止姻亲争产),但“败家子”条款(防止血亲挥霍败家)却容易被忽略。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风险隔离效果,是家族信托架构的价值所在。面对未来债权人的债务追索(主张信托无效或申请撤销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未雨绸缪,做好“被挑战”的准备。
中国同性“婚姻”的困境在于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信托制度与意定监护制度的结合,是解决性少数群体财产保护与传承问题的出路之一。
家族信托的魅力就在于其特殊的法律架构,家族信托的发展就是该法律架构不断接受“挑战”和完善的过程。
债务风险隔离
关注点一:债权人的追索权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在法理上,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也就有相应的独立于各自债权人的法律效果。站在债权人视角,如希望把信托财产纳入委托人或受益人的“责任财产”之范围,就需要寻找恰当的法律依据:其一、从设立信托时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否可以执行信托收益权。因此,设立信托时需考虑整体资产状况以及信托财产本身的权利负担,着重注意以下两点。
1、评估委托人可能存在债务风险,如有不确定的潜在债权。委托人可在设立家族信托时,主动向债权人通知、公示,起算一年的除斥期间。法律依据:《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诉撤销该信托,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2、避免委托人本人直接作为受益人。因为《信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关注点二:委托人对信托运行控制权与信托财产的债务隔离效果
目前,国内大多数家族信托的运行,基本都是听从委托人的“指令”。作为受托人一定要意识到,委托人的控制权大小与信托财产的债务隔离效果成反比,需要在两者之间做好平衡。
1、信托条款约定为不可撤销信托,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撤销、中止、终止本信托。如此,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债权人追索无法撤销信托,可有效实现了债务隔离。
2、给予受托人履行信义义务的弹性空间(如对受益人、受益方式调整具备一定的弹性空间)。因为委托人干预越多,信托独立性越差,隔离效果越差。若法院通过对信托架构的认定及信托履行过程的分析,认定该信托属于“虚假信托”(委托人对信托运行拥有实际控制权,受托人并无独立决策权限),从而导致信托失去隔离效果。
家族三代婚姻风险隔离
关注点一:婚史复杂、多子女的企业家庭婚姻风险隔离
涉及再婚多子女的家庭,除财产传承与风险隔离诉求外,更应关注委托人处理好复杂的家庭关系的痛点。因此,单纯的家族信托无法满足需求,客户需要综合的传承配套方案。
1、委托人方面,其信托财产最好为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在设立信托时,需签署配偶声明/同意函,避免出现因侵犯夫妻财产平等处理权而导致信托自始无效。
2、关于受益人机制,提前预设相应条款,确保在变更受益人、收益分配,以及针对未成年人监护安排等方面,拥有主动性和灵活调整的空间。
3、综合配套委托人意定监护、遗嘱等工具,与家族信托相结合,确保委托人意愿的实现。
关注点二:企业家二代的婚姻风险隔离
涉及企业家二代婚姻,尤其是委托人对二代的婚姻不满意,“防儿媳、防女婿”成为迫切需求。家族信托结合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可设立更加人性化的条款。
1、企业家二代代持股权情况很多,一代企业家应当及时签署(补签)代持协议,最好让二代配偶共同确认,避免潜在争议。
2、企业家二代可签订婚前协议,提前设定好婚姻财产规则,并通过赠与、保险等工具,做好整体利益平衡,甚至可以提前做好对家族第三代的未来安排。
3、如一代企业家决定设立家族信托,则建议在二代登记结婚前完成信托的设立,可取得婚前财产和信托财产的双重隔离效果。
“防挥霍败家”条款的设计与运行
不思进取、赌博、吸毒子女家庭的案例不在少数,但针对子女挥霍败家的条款,在国内信托文本里却少有设立。常见的“防挥霍败家”条款有以下几种。
1、明确受益权限制转让、贴现。
2、建立受益人顺序变更以及受益金额调整机制。
3、特定的信托受益奖惩机制,降低“恶意逃债”风险。
关注点一:如何防止信托受益权转让
《信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因此,为防止受益人挥霍败家和债务缠身,而有可能导致受益权转让的,可在信托文本内设立保护性条款,限制受益人自愿及非自愿转让信托受益权。
关注点二:个人破产制度的影响
我国在在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前提是任何人不得恶意逃废债。破产制度实质是债务清理,按比例尝还债务。若受益人个人破产,将依法按破产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处置,那就会涉及到转让受益人的受益权,执行信托财产。
因此,信托文本的保护性条款,还应包括信托受益人内部变更及流转机制,确保信托受益权不能被债权人纳入责任财产之范围。
家族信托与意定监护的结合
2017年10月正式实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成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这意味着,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确定监护人。如果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将由事先确定的意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另外,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
自实施以来,意定监护案例数量呈几何级增长,远高于家族信托的增长速度。究其原因,家族信托需要把财产过户到受托人名下(强调隔离),需要有较强的信任关系,而意定监护并不转移财产(强调保护),委托人更容易接受能够自己掌控财产的形式。
目前,意定监护在家族信托中应用的案例很少,但二者的结合,既能满足委托人对指定监护人的需求,也能满足委托人对财产处置的意愿。
二者结合下,委托人一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意定监护人可根据其意愿,行使持久授权、医疗授权、生前预嘱等决策。例如,意定监护人有医疗授权,可签字决定委托人的医疗方案,这是信托受托人无法完成的。
此外,我国法律不允许同性婚姻,导致基于婚姻身份关系一系列权利(如民事财产关系、收养关系、医疗委托、税务、刑事代理等权利)的丧失。但是,委托人可指定同性伴侣作为意定监护人和家族信托受益人(实务中,目前尚需要与受托人协商,取得受托人的认可)。意定监护保护人身,家族信托保护财产,是性少数群体在当下能做到的“人财两全”的最佳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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