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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银监会和发改委联合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方式,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跨行取款、异地存取款等服务基本上属于市场调节范围,由银行自主决定收费标准,并报备相关部门。
不过,在银行服务收费与消费者利益冲突加剧后,2010年8月份银监会、发改委下发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成本支出,并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竞争状况、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公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等因素。只是正式稿一直没下来。
“依据目前法规,银监会基本认可了建、工、农三大银行的自主收费标准,银行在此案中也确实没有过错。然而,银行需要改进的是让客户‘明白消费’。”上述负责人称,按照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规定,银行要充分尊重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履行服务收费告知义务,提高收费服务信息透明度,确保客户获得服务收费的相关信息。因此,商业银行在收取服务费前,应通过服务网点公告、网站公示、媒体公告等方式,让客户获知相关服务及价格。
“这是一个ATM机漏洞,银行可能故意控制ATM机取款上限,通过重复收费来牟利。”林峥认为,调低ATM机跨行取款上限,完全能够在合法情况下增加重复收费的机会,也令银行增加了收益,属于合法不合理行为。
与此同时,由于银行柜台服务资源限制,客户排队等候服务时间较长。大部分客户为了银行业务的方便,时常会被迫使用ATM机取款,也被迫“享受”重复收取跨行费用的服务。
对于ATM机取款上限的确定,银行也有充分的理由。某股份制银行职员称,按照ATM机的实践特点,其机器出钞的准确率与每次的吐钞量相关,如果一次出钞量太大,准确率会受到影响,从当前的技术上看,每次吐钞20张~30张的准确率最高,也就是每笔取款2000~3000元最为合理。
“另外,银行并不提倡客户在ATM机上进行大额的取款,因为ATM机上的现金库存有限,会给其他客户带来很多的不便。”该职员告诉记者,每台ATM机一次可放入的现金量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如果一张卡取现两万元,10多个人就可以把机器里的现钞全部取完,银行需频繁加钞。
“3·15”维权日再诉银行
对于银行方面的解释,林峥并不接受。他告诉记者,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银行不能以ATM机的固有弊端来逃避责任。“这次官司涉及的取款是在同城异行之间,倘若是异地跨行取款,‘冤枉’缴纳的费用将会更高。”
一般来说,大多数银行异地取款的服务费上限都设定在人民币50元,而跨行服务费用2元。但是如果使用2000元钱上限的ATM机异地跨行取款2万元,以每笔1%手续费和2元钱跨行手续费计算,客户必须操作10次,服务费用高达220元。
在林峥看来,“3·15”这个特殊的日子是一个起诉的契机。“事情总要人去做,也总会有人去做。”林峥告诉记者,在今年“3·15”维权日,他将在别的法院再提出上诉,并将与消费者协会进行沟通,促使银行尽快解决ATM机跨行取款手续费的收费问题。
“大学期间,我主修法律。毕业之后曾在一个NGO从事公益性法律维权工作。”林峥表示,以前在NGO工作的时候,大概20个诉讼有1~2个胜诉就很不错了。这次起诉银行虽然也没有抱胜诉的信心,但是希望能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共同来推动这件事情。
年前,林峥已经向消费者协会致函,希望其介入调查,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但目前并未得到回复。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在庞大的银行面前,我索赔的并不是2元钱,而是一个公平。”林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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