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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多通道审核 拟放松基金申报数量限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按照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指导思想,证监会实施了多通道审核制度,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QDII基金、创新基金以及3只普通境内基金。 这位负责人说,放松对基金产品申报数量的限制,一方面为现在实行的多通道审核制度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度预留空间。 自2010年实施多通道审核制度以来,基金产品募集逐渐体现出数量多、节奏快、创新多等特点,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盲目追求新基金募集数量和规模,对持有人利益保护重视不够等。为解决这些问题,证监会考虑引入发起式基金,对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股东资金及高管人员、基金经理自有资金认购基金且设置锁定期的基金,降低其合同生效备案条件,鼓励这种引入内在约束机制的基金发展,促进基金公司股东、基金公司以及管理层与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持一致,更好体现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决定》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
证监会关于修改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修改为: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修改为: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超过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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