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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规拟推发起式基金 中国证监会近日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做出两处修改。 证监会新规拟推发起式基金 两条新规:基金成立门槛年内降至5000万元,基金产品注册制已预留政策空间 中国证监会近日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做出两处修改:放松对基金产品申报数量的限制,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度预留空间;降低基金募集门槛,为下一步推出发起式基金预留空间。 铺路基金发行注册制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5月4日发布了这一消息。该负责人表示《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7月由证监会发布实施,以下称《运作办法》)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此次主要做出两处修改。 其一,修改《运作办法》第六条。删除"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满足: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条款,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上述负责人指出,这样的改动一方面为现在实行的多通道审核制度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度预留空间。 所谓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作形式审查,至于发行人营业性质、发行人财力、素质及发展前景,发行数量与价格等实质条件均不作为发行审核要件。 其二,修改《运作办法》第十二条。增加"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超过3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的表述。 该负责人指出,这样的安排为下一步推出发起式基金预留空间。这意味着,未来,只要基金公司认购份额符合上述要求,基金募集份额总额的门槛将由不少于2亿元降至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另外,修改稿中的"备案手续"亦引发市场猜想。目前,证监会对公募基金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并严格限制基金产品的发行数量。 根据《运作办法》,其中第六条第(8)项的规定"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满足: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根据证监会今年年初下发的通知,上述产品申报方案早已开始实施。 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2年5月5日至5月21日,在广泛争取业界意见后于今年内正式实施。 发起式基金"破茧"在即 值得关注的是,证监会昨天还公开表示已考虑引入发起式基金,鼓励基金公司高管和基金经理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起基金,并降低其合同生效备案条件,这将把基金管理者与持有人利益捆绑得更紧密。 所谓发起式基金,并无统一定义,不过可以类比的是美国种子基金,即在新基金成立之初,为了满足一定规模要求或证明自身的投资管理能力等,由基金管理人等少数赞助人先提供一笔初始资金,以保证新基金后续成功公开募集。 "自2010年实施多通道审核制度以来,基金产品募集体现出数量多、创新多等特点,也出现了盲目追求规模,对持有人利益保护重视不够等问题。证监会考虑引入发起式基金,降低其合同生效备案条件,鼓励这种引入内在约束机制的基金发展,促进基金公司股东、基金公司以及管理层与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持一致,更好体现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实际上在中国最早的公募基金一定程度上说就是发起式基金。"中欧基金公司总经理刘建平昨日告诉早报记者。中国公募基金最早的一批基金是封闭式基金,彼时发起式基金的定义就是由基金公司发起成立,因此2000年左右成立的封闭式基金,均需要强制基金公司认购一定的份额,比例多在2%~3%。"后来发现所起到的作用不大,便没有坚持下来,因此也没有写进后来实施的基金法中。"刘建平说,而拟推的发起式基金将持有人和相关利益方利益捆绑,从而更好地发展公募基金。 如何处理已成立的基金和拟推的发起式基金之间的关系?"这也是我的疑问,或许这样的基金会适合某些特许基金产品。"某基金高管说。而另一基金人士则表示大可不必担忧:"专户推出之初市场也担心利益输送,但实际这两年专户有的做得比公募还差,这种质疑也随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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