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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日报”11月13日消息,11月13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联合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村庄建设规划修编工作,村庄规划还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解决村庄规划不接地气、难以实施等突出问题。
通知要求,各市县要根据“多规合一”成果划定的村庄开发边界、乡村建设发展需要以及地方实际,分期分批对村庄建设规划进行优化和提升。村庄规划要注重前瞻性,要为村庄有序建设和自然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的农民建房要纳入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建设管控,建设布局、房屋高度、风貌等应符合规划要求,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依法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农房建设风貌要加强管控引导,村庄规划范围内新建住房不得超过3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2米。对于采用政府提供特色建筑方案建房的农户,市县可依据财力给予一定奖励,实现农村建房有“新房、新村、新貌”。农村村民建房要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即每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房属于拆旧建新的,如原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在符合村庄规划及“一户一宅”每户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大宅基地面积,并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建。对经依法确定集体用地使用权的宅基地超过175平方米的,以及“一宅多户”、宅基地未确定到户的,分户建房或者重新建设时,应当按“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和当地政府规定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及宅基地面积。分户建房需要申请新宅基地的,优先在原宅基地超过限额标准的范围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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