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构成什么犯罪?严惩套路贷犯罪最新消息
昨日(8月28日),上海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4起涉“套路贷”案集中宣判,共判处17名被告2年至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万至34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被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3起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当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指出,“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当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指出,“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
借贷5000元房子被骗过户
宝山法院审理的瞿某等诈骗案是比较典型的一例“套路贷”。
该案被害人之一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在诱骗下借了4万元,之后被告人“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杭当场取现12万元还款,余下3.5万元交了中介费,实际只拿到5000元。
没想到,7个月后,被告人以上述16万元借款已“利滚利”达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转而又让其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到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60万元将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马某。
在此期间,被告人瞿某先后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某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后杭某均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收到房款后,杭某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还清欠款”。该房产后来被马某以182.5万元全款销售。
今天,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6万元;判处作为中间人、同伙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2万至7万不等,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
勒索被害人开口就要数十万
上海静安法院审理了陈某等8名被告人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案。
2016年3月,被告人陈某等人成立公司从事高利贷业务。4月25日,陈某等人为向被害人许某讨要借款20万元,将其强行带至静安区一酒店房间看管、殴打、威胁,至次日凌晨,被害人通过家人筹集钱款归还陈某等人20.5万元。
随后,被告人陈某等将被害人许某押送至其父亲居住的小区门口,向许父强行索要60万元。许某被迫筹集60万元并以现金和转账方式支付给陈某等人。5月,陈某等人赴泰国旅游期间,因对被害人许某上月为他们订购的泰国旅游行程不满,以留存的一张本应归还许某的20万元借条为由,通过电话再次向其勒索钱款,迫使其最终支付7万元。
被告人陈某等人还对多名其他被害人实施了殴打等行为。
2017年8与2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陈某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34万元,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14年不等,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追踪
“套路贷”五大“套路”揭秘
上海市高院副院长黄祥青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此次集中宣判的4起案件,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3个罪名,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5大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与高利贷有何不同?
据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长段守亮介绍,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套路贷”与高利贷不同,在行为目的、手段方法和侵害客体上有所不同。
段守亮介绍,“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的目的是为获取高额利息。其次,在手段方法上,二者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
“套路贷”中,借款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此外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也不同,“套路贷”中犯罪人为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则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段守亮提到,“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在法律后果上,“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上海法院将严惩“套路贷”
黄祥青表示,上海法院将在4个方面“从严”惩治“套路贷”。
首先,在定罪上从严,“套路贷”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被告人“索债”时采用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以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行为特征的,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多种犯罪并罚或以较重的罪名定罪。
其次,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计入犯罪数额。
再次,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对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已经形成犯罪集团,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最后,量刑上从严,对首要分子或犯罪团伙中的主犯依法从重处罚,加大财产刑的判罚力度,对一般参与的从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于首要分子和主犯,从轻处罚。
下一篇:章莹颖案最新消息:章莹颖案审理为什么推迟?章莹颖找到了吗?
更多"套路贷构成什么犯罪?严惩套路贷犯罪最新消息"...的相关新闻
每日财股
- 每日财股:捷捷微电(300623)
投资亮点 1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江苏省创新型企业,自成立以来,专业从事功率半...[详细]